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86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務人 林寶乾 (原名 林寶通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叁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9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百分之3.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