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6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奕釩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0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奕釩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F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存根聯上偽造之「 李蕙瑛 」署名各壹枚(計貳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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