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淵萍選任辯護人朱逸群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淵萍自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淵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另涉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9日以103年度訴字第52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嗣被告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上訴,其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7月27日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乙字第233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即其人身自由已受拘束,應無逃亡之虞,故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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