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聲字第2號

聲請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尤美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110年度南簡字第1582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1項前段及第213條之1亦有明定。又法庭錄音之目的在輔助製作筆錄,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訴訟當事人如爭執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應具體指明相異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是當事人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自不得逾越錄音係為輔助製作筆錄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且須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始認聲請有法律上利益。

二、聲請意旨略以:想再次了解開庭內容,所以要聲請錄音來了解內容,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為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582號侵權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且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惟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聲請人聲請交付前述事件全部庭期之錄音光碟,僅空泛指稱為期了解開庭內容,並無敘明本件各次審判期日筆錄記載就民事訴訟法第213條所規定之各項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之事項有何缺漏之處,況所有庭訊內容既經本院作成筆錄,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當日筆錄即為已足,縱聲請人閱覽後認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尚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此外,聲請人亦未表明本件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陳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