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85號原告 高世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冠瑋黃鉬珵陳怡蕙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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