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黃美麗黃文榮 間撤銷遺產分
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20610
  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含民國100年8
  月3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被繼承人 黃約 之繼承系統表及除戶戶及謄本。
三、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兩次異動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
  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00年8月30日收件字號:
  100年士林字第192600號辦理繼承登記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