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83號聲請人 郭宗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榕華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榕華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榕華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7年9月22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經鈞院登記處准予設立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27冊第2頁第412號),茲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4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5條(詳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榕華基金會章程修訂表、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榕華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4屆第4次董事會議記錄暨簽名單、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11月13日南市社助字第1081321452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業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在案,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上開函文在卷足據,應認業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條號│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八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超│││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過改選董事總人數的五分之│││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期辦理交接。│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第十一條│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各種計劃之審核。│各種計劃之審核。│││經費之籌措。│經費之籌措。│││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督、不動產的動用│稽核監督、不動產的動用│││。│。│││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核│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核│││及決定。│及決定。│││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法人解散或合併之擬議。│││定事項。│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其他有關業務事項。│定事項。││││其他有關業務事項。│├─────┼────────────┼────────────┤│第十四條│本會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本會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董│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章程之修改及財產之處分│以下重大事項不得以臨時動│││或設定負擔、董事改選、法│議提出,章程之修改及財產│││人解散等重大事項須經董事│之處分或設定負擔、董事改│││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董│選、法人解散等須經董事三│││事總額過半數以上同意並報│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備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法人合││││併須經董事四分之三以上親││││自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會議決議須報備││││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第十九條│本會因故解散時應報請主管│本會因故解散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財產│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地地方政府,不得歸│悉歸當地地方政府,不得歸│││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機構│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機構│││。│。合併許可後,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一切權利、義務。│├─────┼────────────┼────────────┤│第二十一條│本會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預│本會年度計劃及經費預算,│││算,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應於每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報請主│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結│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將年度經費決算及│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業務執行書等提請董事會審│報告及財務報表等提請董事│││定後,報備主管機關核備。│會審定後,報備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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