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365號債權人宗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乙○○應負給付責任之法律上依據何在?
二、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