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059號債權人政好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佐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並確認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該裁定業於98年3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