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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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11.13│96.11.13│97.04.1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5號│97年度毒偵字第55號│97年度毒偵字第1776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757號│97年度訴字第757號│97年度訴字第1409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16│97.04.16│97.08.22│││││││├─┼──────┼───────────┼───────────┼───────────┤││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757號│97年度訴字第757號│97年度訴字第14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5.05│97.05.05│97.09.15│││││││├─┴──────┼───────────┼───────────┼───────────┤││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3742號(彰│97年度執字第3742號(彰│98年度執字第532號│││化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化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706號)│7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04.1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77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527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12│││││││││├─┼──────┼───────────┼───────────┼───────────┤││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5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2.01│││││││││├─┴──────┼───────────┼───────────┼───────────┤││彰化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5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