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另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又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徒刑2月│徒刑2月│├────────┼───────────┼───────────┼───────────┤│犯罪日期│95.06.12│96.03.02│96.03.0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6829號│96年度偵字第6471號│96年度偵字第6427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315號│96年度易字第1983號│96年度易字第1983號││實││(96聲減3689)││││審├──────┼───────────┼───────────┼───────────┤││判決日期│96.05.18│96.08.14│96.08.14││││(96.10.26)│││├─┼──────┼───────────┼───────────┼───────────┤││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3151號│96年度易字第1983號│96年度易字第1983號││決││(96聲減3689)││││├──────┼───────────┼───────────┼───────────┤││判決確定日期│96.09.06│96.09.17│96.09.17││││(96.11.20)│││├─┴──────┼───────────┼───────────┼───────────┤││彰化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5128號│96年度執字第14284號│96年度執字第14284號│││(96執減更4968)│(98執緝858)│(98執緝858)││││(編號2-4定執行刑5月)│(編號2-4定執行刑5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徒刑2月│││├────────┼───────────┼───────────┼───────────┤│犯罪日期│96.03.02│96.06.08│96.06.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6427號│96年度偵字第14632號│96年度偵字第1463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1983號│97年度上易字第27號│97年度上易字第27號││實││││││審├──────┼───────────┼───────────┼───────────┤││判決日期│96.08.14│97.01.31│97.01.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1983號│97年度上易字第27號│97年度上易字第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9.17│97.01.31│97.01.31│││││││├─┴──────┼───────────┼───────────┼───────────┤││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14284號│97年度執字第3991號│97年度執字第3991號│││(98執緝858)│(98執緝859)│(98執緝859)│││(編號2-4定執行刑5月)│(編號5、6定執行刑8月)│(編號5、6定執行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