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竊盜等四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其中編號一、二、三所示各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