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王明良

被告 黃偉珉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538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6月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朱鈴玉

通譯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朱鈴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