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緩刑五年確定(八十六年度少訴字第九四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八十八年易度字第四四六五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