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3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左曼熹
訴訟代理人  李興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素娟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846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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