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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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刑補字第26號補償請求人 戴信發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補償請求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刑事補償法第10條規定:「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同法第16條則規定:「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二、補償請求人戴信發以其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受強制戒治後又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執行完畢,屬於一罪兩罰為由,請求刑事補償。惟刑事補償法第2條第5款固規定,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有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情形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然補償請求人並未依首揭規定,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判決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其補償之請求,核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命補償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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