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8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8120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8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8120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