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2號原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固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