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12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二一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丑○○即被告
午○○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一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二八、二一四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午○○部分撤銷。
午○○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原審判決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理由
一、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證據。又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被告)丑○○於共犯 許宏齊陳建旭 等人下手行竊時,縱未親自下手行竊,但其既係開車載送許宏齊、陳建旭等人到場,並在場把風,嗣又至郵局提領贖款,依共犯之理論,即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任,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丑○○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其中如附表編號六、十一號所示部分,已竊取得手並向車主恐嚇,惟車主未匯款致未得逞,係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其餘部分則係犯恐嚇取財既遂罪,惟因係連續犯,故應從重論以恐嚇取財既遂罪)。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被告)午○○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被告丑○○與共同被告 黃明宗 (業據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及共犯許宏齊、陳建旭等共四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被告丑○○及午○○等二人先後犯行,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丑○○所犯上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恐嚇取財罪間具有方法結果關係,應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另被告午○○係幫助犯,並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原審調查後就被告丑○○部分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並審酌被告丑○○年輕力壯,不思奮發,竟連續竊取他人車輛並恐嚇被害人交付贖款,危害社會治安至鉅,及其品行、素行、智識、犯罪之目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丑○○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又以扣案之T型一字起子及鐵鉤等工具係共犯陳建旭所有,且為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並依法宣告沒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妥適。被告丑○○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午○○部分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午○○連續提供其郵局帳號供被告丑○○、許宏齊、陳建旭、黃明宗等人竊車勒贖後提領贖款之用,助長竊車勒贖風氣,惡性亦非輕,原審僅予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又宣告緩刑二年,量刑顯屬過輕,緩刑之宣告亦不當。被告午○○上訴意旨以其已被羈押五月又七日,原判決僅宣告其有期徒刑四月不當,及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輕,均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午○○提供其郵局帳號供被告丑○○等人竊車勒贖後提領贖款之用,助長竊車勒贖風氣,惡性亦非輕,及其犯後否認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公訴意旨另以:(一)被告丑○○亦參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行,因認被告丑○○此部分亦涉有攜帶兇器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罪嫌云云。(二)被告午○○提供其郵局帳號供被告丑○○等人竊車勒贖後提領贖款之用,亦涉有連續幫助加重竊盜之罪嫌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查(一)本件不惟被告丑○○矢口否認有參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行,且依卷證資枓僅能證明被告丑○○係自九十年九月十五日(即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時間)始加入上開犯行,且亦無法證明被告丑○○就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行與共犯許宏齊之犯罪集團有任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此部分被告丑○○之犯罪要屬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其前開科刑部分係屬具有連續關係之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二)被告午○○提供其郵局帳號供被告丑○○等人竊車勒贖後提領贖款之用,僅在於幫助被告丑○○等人竊車後可自其帳戶內取得被害人之贖款,係恐嚇取財之幫助行為,並非幫助被告丑○○等人為竊車行為,且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午○○就被告丑○○等人之竊車行為,有任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是其此部分犯罪亦屬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其前開科刑部分係屬具有牽連關係之裁判上一罪,故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均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犯罪時間│失竊車輛車牌號碼││││├──────────┼────────┤被害人│匯款帳戶││號│犯罪地點│損失財物│││├─┼──────────┼────────┼───┼─────────┤││年9月日9時許│H九-五二九三│寅○○│金融機構:郵局││││(自用小客車)││戶名: 鍾文發 │││臺中市○○○路○○巷│贖款二萬五千元││帳號:○○二一○三│││二之一號│││○○五八二五││││││四六│├─┼──────────┼────────┼───┼─────────┤││年9月日時許│八H-二○六九│己○○│金融機構:郵局││││(自用小客車)││戶名:鍾文發│││臺中市市○○路與 惠民 │贖款三萬元││帳號:○○二一○三│││路口│││○○五八二五││││││四六│├─┼──────────┼────────┼───┼─────────┤││年9月日時許│RJ-一四二九│乙○○│金融機構:郵局││││(自用小客車)││戶名:鍾文發│││臺中市○○路○段國安│贖款二萬三千元││帳號:○○二一○三│││國宅前│││○○五八二五││││││四六│├─┼──────────┼────────┼───┼─────────┤││年月1日6時5分│B八-三六八三│卯○○│金融機構:郵局││││(自用小客車)││戶名:鍾文發│││臺中市○○路○○○號│贖款三萬元││帳號:○○二一○三│││前│損失蜜蠟及吊飾││○○五八二五││││││四六│├─┼──────────┼────────┼───┼─────────┤││年月2日7時許│M二-六六四三│甲○○│金融機構:郵局││││(自用小客車)││戶名:鍾文發│││臺中市○○路○段○巷│贖款三萬元││帳號:○○二一○三│││四三弄三號│││○○五八二五││││││四六│├─┼──────────┼────────┼───┼─────────┤││年月2日9時許│R七-七九六七│辰○○│金融機構:郵局││││(自用小客車)││戶名:鍾文發│││臺中市○○區○○路與│本言明四萬元,但││帳號:○○二一○三│││重慶路口│未匯款。││○○五八二五││││車內鑽戒、信用卡││四六││││、錄音機、現金一││││││萬元未尋獲。│││├─┼──────────┼────────┼───┼─────────┤││年月8日7時分│S三-二四一九│戊○○│金融機構:郵局││││(自用小客車)││戶名:鍾文發│││臺中市○○○街與大進│贖款三萬五千元││帳號:○○二一○三│││街口│││○○五八二五││││││四六│├─┼──────────┼────────┼───┼─────────┤││年月日6時許│三J-一九七三│巳○○│金融機構:郵局││││(自用小客車)││戶名:午○○│││臺中市○○街○○○號│贖款五萬元││帳號:○○二○○○│││前│││三一二八○二││││││三四│├─┼──────────┼────────┼───┼─────────┤││年月日9時分│X二-四五八八│癸○○│金融機構:郵局││││(自用小客車)││戶名:午○○│││臺中市○○○街○○號│贖款四萬五千元││帳號:○○二○○○││││││三一二八○二││││││三四│├─┼──────────┼────────┼───┼─────────┤││年月日7時許│M二-○四二八│庚○○│金融機構:郵局││││(自用小客車)││戶名:午○○│││臺中市○村路○段│贖款二萬五千元││帳號:○○二○○○│││一一八巷口│││三一二八○二││││││三四│├─┼──────────┼────────┼───┼─────────┤││年月日8時分│R八-八六六○│辛○○│金融機構:郵局││││(自用小客車)││戶名:午○○│││臺中市○○街○○號前│未匯款││帳號:○○二○○○││││││三一二八○二││││││三四│├─┼──────────┼────────┼───┼─────────┤││年月日時許│R九-一六九三│丙○○│金融機構:郵局││││(自用小客車)││戶名:午○○│││臺中市○○街○○巷│贖款三萬元││帳號:○○二○○○│││九號前│行車駕照未尋獲││三一二八○二││││││三四│├─┼──────────┼────────┼───┼─────────┤││年月日時分│六J-三三三六│子○○│金融機構:郵局││││(自用小客車)││戶名:午○○│││臺中市○○路○段│贖款五萬元││帳號:○○二○○○│││四八八巷內│││三一二八○二││││││三四│├─┼──────────┼────────┼───┼─────────┤││年月日時許│E九-一二二五│壬○○│金融機構:郵局││││(自用小客車)││戶名:午○○│││臺中市○○街○○○號│贖款四萬元││帳號:○○二○○○│││前│││三一二八○二││││││三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