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廣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廣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月4日以110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4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110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4號第39頁,本院卷第14至16頁)。
㈡上開110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4號案件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
示之黑色捲菸1支,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中心109年8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見111年度聲沒字第106號卷,下稱聲沒卷,該卷第4頁),足認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大麻,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上開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11號案件所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
煙草1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亦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實驗室110年11月1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382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聲沒卷第6頁),足認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且上開盛裝大麻之瓶子1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大麻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大麻,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黑色捲菸1支(淨重0.3850公克,取樣0.0109公克鑑驗後,驗餘淨重0.374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2煙草1瓶(含瓶子1個。淨重3.95公克,驗餘淨重3.9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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