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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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樂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陪席法官欄誤載為法官「涂光慧」,應更正為法官「陳郁融」。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承審本案之合議庭陪席法官為「陳郁融」,有卷附10
4年7月22日之審判筆錄可憑(本院訴字卷,第71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陪席法官欄誤載為法官「涂光慧」,與審判程序筆錄所載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宏
法官陳郁融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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