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 洪雅萍 律師(即武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武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武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武菱公司)破產,有如附件所示資料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游曉婷附件:
一、聲請人主張武菱公司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應提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資產負債表等資料證明。
二、提出武菱公司完整之債務人清冊(包含應收帳款等),並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三)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四)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七)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明。
三、提出武菱公司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二)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三)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四)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四、說明武菱公司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五、說明武菱公司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另應檢附最新之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綜合所得稅欠稅情形查詢表。
六、武菱公司有無積欠關於員工之薪資,如有,請陳報具體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武菱公司每月基本支出費用為多少,請詳列項目並製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