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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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訴字第19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智偉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智偉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林智偉因涉犯搶奪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有羈押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毒品案件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自民國
102年11月8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11月8日102年執緝火字第259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該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陳伯厚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