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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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聲字第46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生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生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文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確因違反森林法等罪而遭判刑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9月14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憑參,因受刑人已於本件102年11月12日繫屬於本院前死亡,刑之執行對象已失其存在,自無聲請定執行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