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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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715號原告 謝麗玉 被告典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典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