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原告 徐瑞蓮 被告 潘裕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李松諺法官楊孟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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