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9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9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964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豈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96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法官何効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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