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811號債權人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梅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梅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主張新台幣(下同)6,300元之管理費有兩筆,但發票僅一張,提出另張6,300元之發票乙張。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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