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770號債權人 陳鐸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聖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游聖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系爭借款單所載借款本金「新台幣20,000元」,借款期間109年11月起至110年3月31日止,不計算利息,分期付款等話(下稱系爭借款單),債權人具狀敘明其請求金額27,000元之依據為何?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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