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601號債權人 賴育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雨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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