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7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772號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興翔 、 王裕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興翔、王裕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王興翔之母親 黃美燕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四、管轄區(依聲請人陳報之釋明文件所示)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委員會出具之本件車輛肇事鑑定報告書及本次車禍應由債務人王興翔負全部過失責任之證明文件。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賠付予 劉康偉 收訖與請求金額之書面證明文件。
七、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王興翔之「保險代位債權」之「債權證明書及讓與」通知債務人王興翔、王裕鎮、王興翔之母親黃美燕之證明文件。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