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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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758號債權人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楚 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沈楚豪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補行敘明本件之基本原因事實(本件基礎原因事實及其依據之法律關係)。
三、重新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完整之兩造契約書(1、須整份,不得只印一部分。2、須兩造均有於契約書末尾簽章。)。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載明服務項目、金額、總金額、計算方式)及發票。
五、釋明債務人沈楚「豪」是否即為沈楚「濠」(經查,債務人之姓名為沈楚「濠」)?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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