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322號
111年度易字第138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雄選任辯護人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被告 張翠娟 選任辯護人 陳惠菊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345號、111年度偵字第1189號、111年度偵字第18078號、111年度偵字第18082號、111年度偵字第18083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2890號、111年度偵字第13347號、111年度偵字第13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俊雄、張翠娟均無罪。
理由
壹、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俊雄、張翠娟係夫妻,自民國92年起,共同經營址設臺南市○○區○○里○○000○0號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仙宗公司),為國內老牌鋼鐵伸線專業廠商,由王俊雄擔任董事長、張翠娟擔任財務部副總經理、渠等之子 王子維 (另為不起訴處分)自110年2月間始擔任董事長特別助理, 洪振家 (另為不起訴處分)則為業務部副總經理,仙宗公司以經營鋼線鋼纜、螺絲、螺帽、螺絲釘、鉚釘等製品製造、買賣、鋼材二次加工為業。王俊雄、張翠娟明知仙宗公司自103年間起,因擴大廠房二廠、三廠及購買設備等因素,陸續向民間友人借貸數億元,導致仙宗公司財務吃緊。仙宗公司因採取分次交付採購契約(即雙方簽立預計購買物品數量、價金契約,買方須簽立支票,此可避免買方事後棄單,惟賣方需承擔原物料價格波動風險),自109年初起,因新冠肺炎漫延擴散全球,造成國際原物料供給不穩定、價格上揚,導致仙宗公司營運大幅虧損,迄110年4月間,仙宗公司、王俊雄、張翠娟在外積欠金額累積達新臺幣(下同)10億元以上。王俊雄、張翠娟明知上情,竟隱瞞仙宗公司在外積欠鉅額債務、已無足夠履約能力等情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聯絡,以原物料價格即將上漲為由,向客戶招攬訂購大量螺絲材料盤元,並預收價金,或大量招攬盤元、線材加工,以此方式詐取財物,而為下列不法犯行。
一、「金美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美多公司)」:王俊雄、張翠娟利用不知仙宗公司在外積欠鉅額債務、已無
足夠履約能力等情事之洪振家,向金美多公司(名義負責人為 黃美華 )實際負責人 徐國泰 謊稱:原物料價格即將上漲,公司營運正常,有足夠履約能力云云。使徐國泰陷於錯誤,於110年4月22日以金美多公司名義,向仙宗公司訂購1022JSW盤元200噸、每噸2萬4200元,金美多公司並開立支票2紙,合計兌現508萬2000元,及於110年5月5日,以金美多公司名義,向仙宗公司訂購1022JSW盤元200噸、每噸2萬4500元,金美多公司並開立支票2紙,合計兌現514萬5000元。惟仙宗公司始終未交付金美多公司上開訂購之盤元,即於110年9月16日倒閉,金美多公司因此損失1022萬7000元。
二、「頂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祺公司)」:頂祺公司長年委託仙宗公司加工盤元線材、螺絲,仙宗公司於110年2月間起,調高螺絲滲碳熱處理費每公斤3.8元,於110年6月間起,調高盤元線材處理費每公斤3.6-4.5元不等。
詎王俊雄、張翠娟自110年5月間起,隱瞞仙宗公司在外積欠鉅額債務、已無足夠履約能力等情事,使 陳河田 陷於錯誤,以為仙宗公司仍有加工處理盤元線材、螺絲能力,持續將盤元線材、螺絲送往仙宗公司加工,至110年9月13日止,合計將盤元線材17萬4179公斤、螺絲2萬2048公斤送至仙宗公司。惟仙宗公司始終未交付頂祺公司上開委託加工之盤元、螺絲,即於110年9月16日倒閉。
三、「 鉑川 有限公司(下稱鉑川公司)、 道寬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道寬公司)、鍛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鍛創公司)」:
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之負責人均為 陳智元 ,與仙宗公司同為螺絲、螺帽、螺絲釘、鉚釘等製品製造業,彼此有業務往來。詎王俊雄、張翠娟隱瞞仙宗公司在外積欠鉅額債務、已無足夠履約能力等情事,於110年6、7月間,推由王俊雄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鉑川公司,向陳智元佯稱:仙宗公司急需資金周轉,嗣後願以較市價便宜之價格出售盤元等產品予鉑川公司等三家公司云云,使陳智元陷於錯誤,以為仙宗公司有支付借款、票款能力,而同意與仙宗公司以「對開支票交換,發票人須在發票日前將票款存入自己帳戶,所有支票金額仍須自行負責」之方式,由王俊雄、張翠娟以仙宗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19張支票,向陳智元交換以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名義簽發之相同金額支票,惟票載發票日均晚於交換支票兩週之如附表一所示之19張支票。嗣鍛創公司、道寬公司、鉑川公司分別於110年9月13日、110年9月19日、110年10月13日起,陸續提示仙宗公司之支票均未兌現。然道寬公司、鍛創公司、鉑川公司為維持自身信用,仍對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19張支票遵期兌現,致陳智元經營之鉑川公司受有1000萬元損害、道寬公司受有200萬元損害、鍛創公司受有2400萬元損害。
四、「蓉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蓉耀公司)」:
(一)王俊雄、張翠娟利用不知情之洪振家,向蓉耀公司負責人 劉正森 謊稱:公司營運正常,有足夠履約能力云云,使劉正森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8月18日、20日,以蓉耀公司名義向仙宗公司訂購鍍鋅成品線150噸、50噸,蓉耀公司並開立支票2紙,分別兌現360萬元、120萬元。仙宗公司始終未交付蓉耀公司上開成品線,即於110年9月16日倒閉,蓉耀公司因此損失480萬元。
(二)王俊雄、張翠娟利用不知情之洪振家,向蓉耀公司負責人劉正森謊稱:公司營運正常,有加工處理盤元能力云云,使劉正森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9月9日、14日,交付仙宗公司150噸中龍1022AKDMQ盤元、145.191噸1022AKDMQ盤元,委託仙宗公司加工。仙宗公司始終未交付蓉耀公司上開委託加工之盤元,即於110年9月16日倒閉,蓉耀公司因此損失841萬2943元。
五、「員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員發公司)」:王俊雄、張翠娟利用不知情之洪振家,向員發公司負責人 張明昌 謊稱:公司營運正常,有足夠履約能力云云,使張明昌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9日以員發公司名義,以243萬元之價格向仙宗公司訂購五金鐵釘50板、以352萬元5000元之價格訂購鍍鋅成品線125噸。仙宗公司始終未交付員發公司上開五金鐵釘、鍍鋅成品線,即於110年9月16日倒閉,員發公司因此損失595萬5000元。
六、「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工銀公司)」:
(一)王俊雄、張翠娟明知於109年10月28日,以仙宗公司名義「售後買回」方式向臺灣工銀公司貸款3300萬元,即雙方簽訂售後買回契約,仙宗公司將原物料盤元212萬9032公斤,以3300萬元之價格售予臺灣工銀公司,仙宗公司再以3560萬7600元之價格向臺灣工銀公司買回,並約定仙宗公司自109年11月30日起至110年10月30日止,每月30日應分期付款282萬6000元予臺灣工銀公司。至110年5月30日止,仙宗公司已清償1978萬2000元。
(二)於110年6月23日,王俊雄、張翠娟明知仙宗公司採取分次交付採購契約,並無多餘原物料盤元165萬公斤可售予臺灣工銀公司,且相關廠商委託加工之盤元僅係暫放仙宗公司,並非仙宗公司所有,竟誤導臺灣工銀公司承辦人員以為仙宗公司有盤元165萬公斤可出售,致臺灣工銀公司陷於錯誤,以「售後買回」、「借新還舊」方式貸予仙宗公3200萬元(其中1400萬元用以清價前次貸款),並約定仙宗公司於110年6月23日,將盤元165萬公斤以3465萬元之價格售予臺灣工銀公司,臺灣工銀公司隨即以3544萬3800元之價格售予仙宗公司,仙宗公司自110年7月25日起至111年6月25日止,每月25日應分期付款281萬3000元予臺灣工銀公司。惟仙宗公司僅清償110年7月、8月2期,即於110年9月16日倒閉。
七、「積德佳商業有限公司(下稱積德佳公司)」:王俊雄、張翠娟推由王俊雄於110年7月13日,向積德佳公司負責人 莊明湖 (亦為順德公司負責人)佯稱:其經營之仙宗
公司營運正常,有足夠履約能力,欲向積德佳公司購買盤元(規格SAE1006A×5.5mm、SAE1008A×5.5mm、×6.5mm、SAE1022A×5.5mm、×6.5mm)云云,致莊明湖陷於錯誤,自110年9月5日起至14日止,陸續委託展祥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下稱展祥公司)負責人 陳宏彰 、司機 黃國安 (以上2人另為不起訴處分)將總計為1872件、3858.85噸盤元送往仙宗公司。惟仙宗公司始終未支付貨款,即於110年9月16日倒閉,積德佳公司因此損失9037萬7120元。
八、王俊雄明知自109年起仙宗公司之經濟及營運狀況均不佳,已無實際經營公司及交易履約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三所示方式,詐騙 宋敏鈴 、 邱奕賓 、 林靜瑩 所經營如附表三所示企業社等,致其等先後交付如附表三所示票據以購買鐵線等貨物。然仙宗公司嗣均未如期交貨,宋敏鈴、邱奕賓、林靜瑩始悉受騙報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被告王俊雄、張翠娟就上揭一至七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王俊雄就上揭八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檢察官提出之證據:
一、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王俊雄、張翠娟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王子維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洪振家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仙宗公司與金美多公司於110年4月22日、5月5日買賣合約書、仙宗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10年8月底盤元庫存明細表、金美多公司貨款收訖簽回聯、應付票據簽回聯、告訴代理人 許照生 律師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代理人 楊倩瑜 律師於偵查中之供述、仙宗公司線材加工報價單、滲碳熱處理報價單、已完成熱處理螺絲1萬3398公斤、未完成熱處理86520公斤對照表、仙宗公司確認頂祺公司盤元庫存17萬4179公斤明細、告訴代理人 賴柏宏 律師於偵查中之供述、附表一所示由告訴人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名義簽發面額合計為3600萬元之19張支票、附表二所示被告王俊雄以仙宗公司名義開立面額合計為3600萬元之19張支票、蓉耀公司代表人劉正森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仙宗公司與蓉耀公司於110年8月18日、20日簽立之買賣合約書、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9日、14日確認應交付蓉耀公司150噸中龍1022AKDMQ盤元、145.191噸1022AKDMQ盤元之證明、員發公司代表人張明昌於警詢中之供述、仙宗公司與員發公司於110年9月9日簽立之買賣合約書、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10日、11日之收款明細表、員發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臺幣付款交易明細單、告訴代理人 郭旭峯 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仙宗公司與臺灣工銀公司於109年10月28日之買賣合約書仙宗公司與臺灣工銀公司於110年6月23日之買賣合約書、標的物清點證明書、買賣標的物交付與驗收證明書、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積德佳公司代表人莊明湖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代理人 林宜嫻 律師於偵查中之供述、仙宗公司與積德佳公司於110年7月13日之銷售合約、仙宗公司收貨單、銷貨單、出庫單、積德佳公司進口報單、進出口貨物運送秤量記錄單、遠東公證磅單、展祥公司報價單、客戶運量統計、展祥公司以祥鶴通運有限公司名義開立之統一發票、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資料3份、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9895、12178、16644、16737號起訴書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二、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王俊雄涉犯上開罪嫌,則以被告王俊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洪振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宋敏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其所提出仙宗公司收款對帳單明細表、報價/訂購單、告訴人邱奕賓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所提出之支票影本、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46號民事裁定影本、告訴代理人即金煌勝貿易商行員工 張志源 於警詢時之證述;仙宗公司訂購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及支票影本、前揭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等件為其論據。
肆、被告2人之辯解:
一、被告王俊雄固坦承其擔任仙宗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張翠娟坦承擔任仙宗公司之財務部副總經理,仙宗公司自103年間起,因擴大廠房二廠、三廠及購買設備等因素,陸續向民間友人借貸數億元,仙宗公司因採取分次交付採購契約,自109年初起,因新冠肺炎漫延擴散全球,造成國際原物料供給不穩定、價格上揚,導致仙宗公司營運大幅虧損,迄110年4月間,仙宗公司、王俊雄、張翠娟在外積欠金額累積達10億元以上,仙宗公司於109、110年間曾以不實之信用狀向銀行詐貸。仙宗公司先後與前揭告訴人、被害人等有如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載的交易,嗣未能履行前揭債務,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16日倒閉等事實,惟均否認有何詐欺犯行。
(一)王俊雄辯稱:仙宗公司負債是因為建廠需要資金,借款來買設備及建廠用,再加上遇到疫情,物料上漲好幾倍;110年9月3日因鉑川公司將仙宗公司之保證支票提示,造成跳票,銀行因此抽銀根,公司無法再經營下去,110年9月15日以後,股東不讓我進去公司,本案都是業務他們固定的正常交易,沒有突出量很多。當時仙宗公司的產能都固定這樣,仙宗是五金類產量最大的,沒有詐欺的意思等語。
(二)張翠娟辯稱:我只負責仙宗公司財務,沒有招攬業務或進出貨,臺灣工銀公司是透過同行轉介紹,來仙宗公司拜訪,想瞭解公司的營運狀況並詢問有沒有資金需求,因原物料價格上漲,公司有資金周轉需求,所以便與臺灣工銀公司簽立融資契約,沒有詐欺的意思等語。
二、辯護人為被告王俊雄辯護以:仙宗公司經營超過二十年,為國內最大之線材抽線廠,二十年來履約沒問題,疫情前斥資數億元擴大營業,疫情後面臨公司經營危機,仙宗公司於109年後被指述遲延履約之情況,109年為疫情最嚴峻之時,各行各業面臨缺料缺工、交易量急速減縮,履約能力受重大影響,仙宗公司也不例外,必然會產生囤貨及違約壓力,因此仙宗公司必須更積極的拓展業務,甚至積極籌措資金,為持續經營之必要措施。不能因面臨疫情的特殊情況,導致負債急遽增加,就當然認為已喪失履約能力,被告王俊雄只是想要度過難關,不能以仙宗公司於109年開始交貨遲延、向銀行詐貸、在外大量積欠款項,就當然推論仙宗公司已喪失履約能力,此後所為皆存有不法意圖。應針對各個告訴人所指訴的內容,來決定被告王俊雄的作為是否涉有詐欺故意,或不作為的詐欺故意等語。
三、辯護人為被告張翠娟辯護以:本案幾乎所有廠商皆稱在業務上與被告張翠娟無任何接觸,被告張翠娟實際上無參與業務,不可能有施用詐術之情事。張翠娟有接觸的是臺灣工銀公司借貸,每個銀行都會給廠商一個銀行的額度,額度的借款會顯示於聯徵資料,本件向銀行借多少LC的額度對臺灣工銀公司來說會降低信用,意思就是欠更多錢,臺灣工銀公司查資料時知道仙宗公司欠哪間銀行錢、仙宗公司用LC向哪家銀行借多少錢,也會做聯徵資料,有關振任公司的假LC部分並不會影響臺灣工銀公司對仙宗公司的放款,被告張翠娟並無詐騙之意圖等語。
伍、公訴意旨所載之客觀事實,經被告2人坦承在卷(見易卷一第275-277頁、易卷三第404-419頁),且有如附表四「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固先堪認定。
陸、被告2人難認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主觀上亦非自始即無還款、無履約之意,而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說明如下:
一、金美多公司:
(一)告訴人即金美多公司實際負責人徐國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不認識被告2人,買賣都是經過他們的業務,到我們公司兜售盤元。他們的 業務洪 振家於110年4月22日說有一批印度的盤元、價錢是多少,看我有沒有興趣,我會去評估未來的市場需求或要不要備庫存,那時候我有跟他講,因為他們過去交貨的時間都很長、拖的很久,109年開始因為整個供應鏈斷鏈,所以整個交期都變的很不穩定,也會變很長,又加上國外的需求,在109年、110年台灣的螺絲業生意非常好,所以大家貨都交不出來,在109年疫情開始,需求整個爆增後,我們有時候等原料要等到二個半月至三個月,這是外面整個塞單的情形,所以那時候我們有跟他說,你們的交期過去不是很好,如果跟我賣這個,那一個月要負責40到50噸盤元給我,但到他們倒閉都沒有交。金美多公司跟仙宗公司交易差不多有8年左右。之前訂的都有交完,就剩下這兩筆。(提示110年度偵字第22345號卷二第189頁)仙宗公司針對你們公司的銷退貨明細表的內容,從1月份記載到9月份,你有無辦法辨識數量、內容是否正確?)這應該是正確的。(110年陸續交貨一直到9月7日總共交了8,636公斤代工線材,是否正確?)這應該是正確的。(7月份他們有出貨只是出舊單?)是。(他們要等舊單出完才可以出新單嗎?)舊單就交不完,新單怎麼可能做等語(本院卷三第35至60頁)。
依證人徐國泰上開指述,告訴人金美多公司與仙宗公司已有8年之交易往來,且之前交易均有正常交貨,可知仙宗公司確實係以生產銷售盤元、線材等產品為業,且有正常營運生產。
(二)被告王俊雄所提出110年1月1日到110年9月7日仙宗公司與金美多公司之銷退貨明細表,可知仙宗公司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9月7日止,出貨予金美多公司之出貨金額(含稅)達12,438,706元,寄庫盤元405,494公斤(偵八卷第189至191頁),此經證人徐國泰確認無誤如前述,可知仙宗公司自110年1月至9月7日仍有陸續出貨予金美多公司,而有持續生產營運之實。
(三)仙宗公司自110年1月4日至9月14日之間自國外進口盤元材料至少1億6704萬6585元,有被告王俊雄所提出之仙宗公司進口報單12紙可佐(本院卷一第111至122頁),仙宗公司確實有自國外進口印度盤元,為履約之準備,並無施用詐術。
(四)證人洪振家於警詢中陳稱:金美多公司主要是我承辦,我當時簽約時公司都是正常營運中,到110年9月16日倒閉前都營運正常,沒有要倒閉的跡象等語(偵2卷第62-63頁)。
(五)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15日之前既然有正常營運,難認被告2人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另仙宗公司收受金美多公司之付款支票轉出使用,亦為交易之常態,難以被告2人將金美多公司付款之支票為周轉使用,認有詐欺犯行。
二、頂祺公司:
(一)證人即頂祺公司總經理 陳泳翰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沒有實際接觸過被告2人,頂祺公司與仙宗公司交易約有十幾年,交易模式有兩種,一種是委託他們做抽線,我們會將盤元送去仙宗,發代工請他們將盤元抽成成品線;另外一種是做熱處理,螺絲已打頭碾牙都成形好了,我會將成形的螺絲裝到桶子內送至仙宗公司做熱處理。188506公斤是已從中鋼將盤元載去仙宗公司放,他會慢慢出給我,扣除後的餘量174179公斤,就是還沒有交給我的。某天某一合作廠商跟我們說:仙宗公司外面有很多車在搬東西、聽說老闆不見,我們當天開車去看什麼狀況,過去時警方已到場,不讓我們進去。直至某天欣興(音譯)公司在執行假扣押,只有這次有進去仙宗。我們去的時候盤元只剩下進口料,沒有我們的盤元。螺絲都放在桶子裡,桶子外面會寫廠商的名字,我們商標是一隻大象圖案,我當天點有50幾桶,一週後換我們執行假扣押,進去時桶子全部都不見了。某天法拍時我們過去點,但又不足52桶,剩下的也不知道被載去哪裡。(一開始有看到52桶?)是。(52桶符合仙宗公司尚未送回去的22048公斤螺絲數量?)不一定,要細點才會知道。(仙宗公司是處於被動的地位接受你們的下單?)是。如果順利一直出的話,17萬公斤的盤元約一個月就銷完了。17噸是多次累積的量。(合作產能的前、後期是否差不多?)一直以來都不會差太多。以幫我們做抽線的廠商來說,他們都是佔10%左右。(52桶螺絲部分,最後你們拿回幾桶?)在欣興(音譯)公司那邊有找到30幾桶,那些有拿回來。(拿回來的是熱處理前還是熱處理後?)都有。(盤元的不見,是他們把它送走,還是被別的債權人搬走?)無法確認等語(本院卷三第241至257頁)。
(二)依證人陳泳翰上開指述,告訴人頂祺公司與仙宗公司已有10多年之交易往來,且本案前之交易均有正常交貨,可知仙宗公司確實係以代工生產線材、熱處理螺絲等為業,且有正常營運生產,其中52桶熱處理螺絲部分,證人陳泳翰於110年9月16日後至仙宗公司查看時,仍在廠區,嗣後有自其他債權人處取回30幾桶螺絲。
(三)證人洪振家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金重訴1號審理時證稱:110年9月16日前公司運作正常,陸續出貨正常。(提示他二卷第248頁證人洪振家110年12月7日調查局筆錄第10頁,你於調詢稱:「(問:仙宗公司倒閉前,廠內現有盤元、線材載運至何處?)仙宗公司於9月16日因為有債務人到公司圍場,所以警方到場管制後,公司就沒有再正常營運,之後公司員工有成立自救會,並就公司現有資產進行清點,依據扣押物編號7-9『仙宗公司員工自救會清點公司資產』,9月27日前清點的盤元、線材有1,029噸的庫存」,在9月27日時,仙宗公司確實還有這些庫存在廠房嗎?)我有拿到報表,但並非我親自清點。當時留守的員工,生管跟倉管的人員 陳勃全 跟 林群唯 。(9月16日債權人來圍場那天,一早有無很多債權人來公司把原料載走?)他們有去載原料。(9月16日前你是否有自行通知、聯絡廠商在9月16日來載貨,以減少他們的損失?有無此事?)客戶都有來電關心,所以我有告知客戶。(所以9月16日一大早確實有客戶來載貨之情形?)是等語(本院卷二第45、57、61至62頁)。
(四)關於110年9月16日確實有廠商至仙宗公司載貨之事,核與證人即蓉耀公司之代表人劉正森於審理中之證述:(仙宗公司在9月15日、16日發生倒閉的狀況,你在當時有無到現場準備載貨?)有,我有到現場,因為在9月15日下午,我們就有聽到風聲,仙宗公司出狀況了,當下我直接打給洪副總,他只丟了一句說「仙宗公司要倒了,你們明天趕快派車,看你們的盤元能載多少」,所以我們隔天早上去到現場要去把我們的盤元拉回來,但到現場已經完全看不到中龍的盤元在裡面,都只剩下一些進口料盤元在他們廠區裡面等語(本院卷三第69頁)相符。足見於110年9月16日確有客戶或債權人至仙宗公司載走貨物之情形,此非被告2人所能預料及控制,自不能以仙宗公司嗣後未能履行契約,逕認被告2人有詐欺行為。
三、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
(一)證人即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智元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8年開始與仙宗公司有業務往來。(3600萬元的票據交換是什麼樣情形?)我們請仙宗公司開保證票。我們向仙宗公司訂貨時,他們會要訂金,我們就會開支票給他。3600萬元的支票為訂金。這些支票是我們互相保證,不是我們的貨款。應該是從109年開始。這些交易並非交易內容本身,它只不過是我們交貨的保證金。(以這種模式來講,從109年至110年9月仙宗公司倒閉前,你們用這種模式交易已經持續1年以上?)對。(109年一整年你們對仙宗公司的交易額為多少?)實際金額不曉得,但應該有上億等語(本院卷三第337、343至346、351頁)。依證人陳智元上開證述,其所經營之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自108年間即與仙宗公司有交易,109年交易額有上億元,雙方自109年間即有對開支票交換之情事,顯見仙宗公司以此方式兌現之支票數額已有上億元,本案仙宗公司未兌現之支票共計3600萬元,占全部支票之比例未及三成。
(二)根據卷附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所載(偵二卷第147頁),仙宗公司使用票據之情況,係於110年9月3日有註記情形,於110年9月13日遭拒絕往來,可見仙宗公司係於110年9月13日始發生拒絕往來,於此之前,均能如期兌現支票之款項。另被告王俊雄之支票係於110年9月16日遭拒絕往來,被告張翠娟之支票係於110年9月13日遭拒絕往來,亦有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2份在卷可參(偵一卷第129、131頁)。
(三)關於上開110年9月3日註記情形,證人即鉑川公司財務長 陳音宏 於橋頭地院審理時證稱:110年9月3日前就託收2100萬元之支票2張就跳票了。(既然9月3日因為你們提示保證票,仙宗公司跳票了,為何9月7日陳智元又賣盤元給仙宗公司?)陳智元跟王俊雄的私交是蠻好的,那時候資金不夠要跳票時,其實他有跟我們董事長聯絡,我們也有調錢給他,但因為我們手頭現金沒那麼多,所以沒有辦法協助他度過難關。(9月3日你們是否有籌800萬借給仙宗公司掛那張票?)我記得有,但金額不記得。(提示110年9月7日說明書)鉑川公司於110年9月7日開了一張說明書,是如何而來?)這是仙宗公司跳票之後,王俊雄有跟我們董事長聯繫,我們其實也不希望他跳票被銀行抽銀根,所以我們董事長就說幫他寫一張類似不是他的問題跳票,主要就是讓仙宗公司給銀行,讓銀行不要抽仙宗公司的銀根,是董事長叫我們打的等語(本院卷三第125至129頁),此有鉑川公司出具之說明書記載:「本公司收取仙宗公司之2張支票,第一銀行:票號NA0000000,金額2100萬元整、彰化銀行:票號NN0000000,金額2100萬元整,原為付款之質押票,待仙宗公司開立信用狀予本公司後,將還回仙宗公司。但因本公司財務人員疏忽,誤將質押票託收,致產生本次仙宗公司存款餘額不足之情形。」,以及前揭仙宗公司開立之2100萬元支票影本2紙、銀行收取存戶繳交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清償贖回」註記手續費單據影本2紙(偵十三卷第165至175頁),贖回日期分別為110年9月6日及9月7日。由上可知,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3日退票後,積極與鉑川公司協調,並贖回該2100萬元支票2紙,此由鉑川公司提告之票據不包含該2100萬元支票2紙即明。
(四)鉑川公司於110年9月3日匯800萬元給仙宗公司,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6日將800萬元全額匯還給鉑川公司之事實,有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臺幣付款交易證明單可證(偵八卷第147-149頁),若被告2人意欲詐欺鉑川公司,何需返還800萬元?
(五)綜上所述,仙宗公司與陳智元經營之鉑川公司、道寬公司、鍛創公司間互相對開支票,早在109年間即開始,直至110年9月13日仙宗公司拒絶往來始未兌現,故於被告王俊雄於110年9月13日之前開立支票當時,仙宗公司之財務狀況雖然不佳,惟其仍盡力兌現票款,維持票據信用,堪認被告2人迄至110年9月13日前,仍有繼續經營仙宗公司之意,始於財務困窘之際,仍勉力兌現支票,終因無力週轉而於110年9月13日遭拒絕往來。則被告2人辯稱其等於換票當時,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如附表二所示19紙支票跳票係因週轉不靈所致等語,即屬有據。
四、蓉耀公司:
(一)證人即蓉耀公司之代表人劉正森於審理中除前揭二、(四)部分之證述外,更證稱:王俊雄部分有在他們公司面談過一次,不算認識,完全沒有見過張翠娟。我們跟仙宗公司合作大概在事件發生前往前推大概2年至3年的時間。(110年8月18日、20日訂購成品線的部分,合約談論的情形?)該兩筆算是我們最新的合約,當然在109年的時候,我們有一些舊單,在110年8月18日及20日之前,這些舊單都還沒交完,在這個時間點,他們的業務來公司兜售,說他們有進口的盤元,有低於市價一點點的行情,叫我們要簽約,並保證之前的舊單會趕快交完,所以有這兩筆150噸、50噸交易,我們公司比較小,所以我們原本要求的是每個月至少要給我們20噸的線材,我們就願意繼續合作,我們也合作兩、三年了。(你剛剛說舊單還沒有交完,仙宗公司就來跟你簽新單,在110年8月18日之前,有沒有過舊單還沒有履約完成,就來跟你說要簽新合約?)一般來講不會,我印象中沒有這件事,都是基本上已經交完了,才會問要不要再買,仙宗公司的線材並不是我們的主力,我們主要還是以其它抽線廠的中龍料為主。在109年、110年這段期間,整個螺絲業界都一樣,線材是供不應求,每一間線材廠抽線的產能都是不夠應付給加工廠的,所以延遲的不會只有仙宗公司,包括我們其它抽線廠也是遇到相同的問題。8月18日、20日是他們業務洪先生來,他保證每個月可以交付給我們的成品線,可以到達15至20噸給我們,他去Push線材的交貨量是穩定給我們的,簽約的誘因,一個是他盤元價格比較低一點,第二個是他身為一個業務經理、副總,他保證可以去調配出貨量給我們。(110年8月18日之後到仙宗公司倒閉為止,大概有一個月的時間,交貨情形為何?)一跟二是有關,因為8月18日簽完後,確實他線材的交貨量,從5噸或原本低於5噸的成品線變成15噸、20噸,所以才會有我們相信他們有能力幫我們把盤元抽成成品線,所以我們才會把中龍料送進去等語(本院卷三第62至73頁)。依證人劉正森上開證述,告訴人蓉耀公司與仙宗公司已有2至3年之交易往來,且至110年9月15日前仍有正常交貨,甚至8月18日、20日後之交貨量,自原先5噸或原本低於5噸的成品線變成15噸、20噸,可知仙宗公司確實有正常營運生產。
(二)證人洪振家於警詢時證稱:(蓉耀公司交付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工抽線之共295.191噸中龍1022AKDMQ盤元,目前置於何處?)目前尚存於仙宗公司庫存帳上做統一管理。(依劉正森警詢筆錄所述,於110年9月16日至仙宗公司,欲取回盤元,提到仙宗公司副總當場告知報案人,蓉耀公司所交付之盤元已遭仙宗公司變賣是否屬實?)不是事實,公司沒有變賣,已入仙宗庫存帳,在帳上統一管理。(你是否有告知報案人,蓉耀公司所交付295.191噸中龍1022AKMQ盤元已遭仙宗公司變賣?)沒有等語(警2卷第23頁)。
(三)如前所述,仙宗公司自110年1月4日至9月14日之間自國外進口盤元材料至少1億6704萬6585元,有被告王俊雄所提出之仙宗公司進口報單12紙可佐,仙宗公司確實有自國外進口印度盤元,作為履約之準備,故仙宗公司販賣盤元予蓉耀公司,並無施用詐術。
(四)至於蓉耀公司委託仙宗公司代抽線而交付盤元,因於110年9月16日確有客戶或債權人至仙宗公司載走貨物之情形,嗣後更有數家公司至仙宗公司假扣押,已如前述,此非被告2人所能預料及控制,而仙宗公司已於111年4月18日向本院民事庭聲請破產宣告,有仙宗公司民事破產宣告聲請狀收文頁影本(偵十三卷第189頁),自不能以仙宗公司嗣後未能履行契約,逕認被告2人有詐欺行為。
五、員發公司:
(一)證人即員發公司負責人張明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向仙宗公司買成品線已經十幾年了,本件是倒閉前的一、兩個禮拜洪振家有去跟我爸講,說價錢什麼價錢,就跟他買了。(仙宗公司在110年9月9日以前,你們的交易是否正常?)有正常,但之前買的貨有延期,都沒有如期交貨。(從何時開始延遲交貨?)倒閉前半年。(仙宗公司統計110年1月到9月,你們跟仙宗公司進貨約8,000萬元左右,你是否知道此事?)知道。(你們一年的交易量都有8,000萬元以上?)應該沒有那麼多,是後面鐵有漲價,我們有先預付,才這麼多錢,正常不會這麼多錢。(鐵漲價是民國110年發生的事情?)那時候就陸續漲價了,我們會這個月買下個月的額度。(最後沒有拿到貨是110年訂的,109年之前的貨仙宗公司都交完了?)有交貨每個月會銷案,只有後面還沒交貨。(你提出告訴的是110年9月9日之後的貨沒交,所以目前看來之前的貨都交完了?)之前都有交。(是否記得仙宗公司交貨給你們到何時?)9月15日他們要倒的那天,早上還有載一台貨給我,那台貨出完,後面警察就封掉了等語(本院卷三第74至82頁)。依證人張明昌上開證述,告訴人員發公司與仙宗公司已有10餘年之交易往來,且之前交易均有正常交貨,可知仙宗公司確實係以生產銷售線材等產品為業,且有正常營運生產,且仙宗公司最後一次交貨日為110年9月15日。
(二)仙宗公司自110年1月4日至9月14日之間自國外進口盤元材料至少1億6704萬6585元,已如前述,仙宗公司確實有自國外進口盤元,為履約之準備,難認被告2人有何不作為之詐欺犯行。
六、臺灣工銀公司: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於①109年10月28日以仙宗公司名義「售後買回」方式向臺灣工銀公司貸款3300萬元;②於110年6月23日,被告2人明知仙宗公司無多餘原物料盤元165萬公斤可售予臺灣工銀公司,且相關廠商委託加工之盤元僅係暫放仙宗公司,並非仙宗公司所有,竟誤導臺灣工銀公司承辦人員以為仙宗公司有盤元165萬公斤可出售,致臺灣工銀公司陷於錯誤,以「售後買回」、「借新還舊」方式貸予仙宗公3200萬元(其中1400萬元用以清價前次貸款)等語。
(二)查本案仙宗公司與臺灣工銀公司所簽訂的如上②之「售後買回」契約的本質,實際上亦為「貸款」契約,而非「買賣」契約之情,業據證人即臺灣工銀公司法務證述如下:
⑴證人郭旭峯於警詢時證稱:王俊雄表示為了購買原料周轉為
由,以仙宗公司之名,並出示相關公司資產資料取信於我們公司,與我們公司簽立合約,並開立分期支票,總共12期,每期281萬3千元,至第3期,即發生跳票等語(警4卷第45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你們的本質是否是借款契約?)實質上是。(你們放款給仙宗公司3,000多萬元的借款,你們如何徵信?)我們會請仙宗公司提供財務報表、財務資料,然後確認公司財務狀況,由審查人員跟業務、權限主管到場確認公司情況,才決定要不要放款。(仙宗公司109年的第一張買賣契約的借款,是否都有依照你們所訂的分期額度分期歸還?)109年的時候有。(所以後來訂了第二份契約後,仙宗公司剛開始一樣有照第二份契約去履行?)有。他履行了第一期跟第二期。(你是仙宗公司倒閉後才開始知道這個案子?)是。(所以實際負責的是 黃志禎 、 陳易詳 ?)是等語(本院卷三第90-99頁)。
⑵證人黃志禎於偵查中證稱:(你們如何決定買賣標的物的價
值?買賣契約書上面的內容,工銀公司到底是否知道買賣標的物是哪一些?)實際上盤元價格我不清楚。我們是先決定總額,當時仙宗來借錢,我們會去徵信,決定要借多少錢給他,買賣標的物是哪些東西是由仙宗興公司提供。(你們最後借給仙宗興公司的3560萬元是如何決定的?)我們公司會報一個價格,這個價格我就報給張翠娟,而盤元的數量、價格我們不清楚,我們重視的是買賣契約書上的總額及分期付款的金額等語(偵一卷第125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你們公司經由你開發仙宗公司,主要目的是向仙宗公司買盤元,還是借錢給仙宗公司?)實際上是借錢。(買賣契約書上所載的「盤元0000000.26公斤」並非是你們要買的?你們借錢給仙宗公司後,盤元只是你們的擔保品而已?)我們不會叫擔保品,我們也不會買盤元,就是用名目借錢。(該次交易的額度,就是你們準備借給仙宗公司多少錢?該額度係如何評估出來的?)我寫報告經由審查會,再開會決定。(收的的利率為何?)忘記是6%或8%等語(本院卷三第220-221頁)。
⑶證人陳易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第二案,當時臺北公司
的人跟我說仙宗公司有資金需求,所以我才處理第二次的事情。(你在決定做第二次售後買回契約交易前,有無做過哪些查證或徵信工作確保仙宗公司的履約能力?)我們都會收報表,查看他們的財務狀況等查核。我們只能看得到銀行端的部分,未揭露部分我們不會知道。(提示買賣契約書第1頁,你承辦的融資一共借款3460萬元,跟你們簽的第二份合約所借的金額中,是否有一部份去清償第一份合約的未還款,你們再將第一份合約清償完後的餘額撥給仙宗公司?)是。(你承辦第二份買賣合約時,是否有要求仙宗公司提供新的財務表冊等相關資料給你們公司審核,並非沿用第一份的資料?)是,有提供新的。(你們最後放款金額是如何決定的?)原則上是公司內部討論,有審查、有主管,他們決定的金額,我只能說當下仙宗公司的信用狀況是正常的。總價款的意思應該指說我們實際將支票上面的總額是他們要還我們的本利的總額,前一份契約是他借的錢。(第二份契約的實際借的金額3465萬元,約定如果有還款完畢的話,他要還3544萬3800元?)是。是含稅。(實際上是借3300萬元?)是等語(本院卷三第231-239頁)。可知臺灣工銀公司決定借款給仙宗公司係經過徵信程序,且仙宗公司第一次之借款已實際清償1978萬2000元,並以「借新還舊」方式清償完畢;第二次之貸款亦已清償2期各281萬3000元。
(三)卷內並無證據可認被告2人所持借款事由,或申請貸款文件係屬虛偽不實,而一般生意人在商場上發生資金缺口需要週轉之情形,並非少見,若週轉成功順利度過難關即可永續經營、週轉失敗即倒閉停業之情形,亦所在多有。而被告王俊雄所經營之仙宗公司既有實際經營,且與多家公司都有生意往來,仙宗公司之支票迄至110年9月13日始被拒絕往來,已如前述,向他人借款者,本即多係因自身之可運用資金不足,自無單憑借款者於借款時之資金狀態不佳,即認借款者自始無意返還借款之理,故縱被告2人在為此部分借款時,係明知仙宗公司已積欠數億元債務,營運資金有所不足,仍難逕謂被告2人自始不具返還該等借款之真意。
七、積德佳公司:
(一)本案檢察官所舉如附表四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王俊雄經營之仙宗公司於110年7月13日,向積德佳公司購買盤元,積德佳公司自110年9月5日起至14日止,陸續委託展祥公司將總計為3858.85噸盤元送往仙宗公司,仙宗公司始終未支付貨款。
(二)證人即積德佳公司負責人莊明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2人在95年、96年、97年之間開始跟我買盤元,(110年7月13日訂契約前,仙宗公司或王俊雄還欠你多少錢?)欠我很多錢,差不多要到2億元的時候,他到110年5、6月還到剩9,000萬元,所以我想說有改進了。(所以110年7月13日訂契約前,被告王俊雄還欠你9,000萬元?)是。(提示被證23匯款單,這是仙宗公司匯給你們公司的匯款單?)是。(110年8月23日匯款美金113萬1314.76元,這筆是什麼錢?)是6月他交代我去跟大陸永鋼公司買一批鐵,大約1,200噸。(所以這筆錢是去付6月份請你去大陸買鐵的貨款?)對。(110年8月27日仙宗公司又匯款244萬4,470元,這筆是什麼錢?)這是我東西放他那裡,他要用那些鐵,所以他開國內信用狀給我領現金。(110年8月30日265萬2,585元是什麼錢?)這個我要回去找資料,因為這都一條對一條的。(剛才新臺幣的這兩筆匯款,是因為他要使用你的鐵,所以匯錢給你?)是。(所謂的用你的鐵是你們公司放在仙宗公司的原料嗎?)是。(你剛才說仙宗公司還欠你9,000多萬元,意思是說你還有9000萬元的原料放在仙宗公司?)是。有兩個意思,一個是這樣,另一個是他叫我先開發票給他,大部分是我的東西在那裡。(剛才提示的三筆匯款單,就是110年7月13日你們訂這批貨以後,仙宗公司還有另外匯這三筆錢給你,是有這樣的事情,但匯款的原因是使用你的東西?)沒錯,早期的,不是針對這一批等語(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依證人莊明湖上開證述,積德佳公司與仙宗公司已有10多年之交易往來,且除本案外,之前之交易均已有支付貨款,甚至在110年7月13日簽約後,仍有支付3筆之前交易之貨款,各為美金113萬1314.76元、新臺幣244萬4,470元、265萬2,585元,此有被告王俊雄提出之第一銀行匯出匯賣水單影本1份、買賣契約書及受讓書影本各1紙、上海商銀不可撤銷信用狀影本1份、台中商銀不可撤銷信用狀影本1份在卷可參(偵八卷第223至231頁),難認被告王俊雄於110年7月13日簽約時訂貨時有自始不給付貨款之意。
(三)被告於系爭交易當時,財務狀況雖然不佳,惟於交易之後,仍盡力兌現之前與積德佳公司交易之貨款,並維持票據信用,堪認被告迄至110年9月13日止,仍有繼續經營之意,始於財務困窘之際,仍勉力維持公司營運、賺取營收以紓解公司資金困窘問題,終因無力週轉而於110年9月13日遭拒絕往來。準此,被告2人辯稱其等向積德佳公司購買系爭盤元當時,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即屬有據。
(四)至仙宗公司向積德佳公司購買系爭盤元後,委託展祥公司運往他處之情。查:被告王俊雄經營之仙宗公司本係從事盤元買賣、加工之生意,買入後賣出或運往他處,合情合理,是上開轉運行為,並無違法之處,亦難據此推論被告等有何詐欺之故意。
八、世芳五金企業社宋敏鈴:
(一)證人宋敏鈴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經營之世芳五金企業社與仙宗公司間已交易十幾年。(提示他字卷第9頁告訴狀附件一)你們前後付了803萬6千元,最後仍有261萬9090元的貨尚未交貨,此為你們當時提告的主張,是否如此?)是。(803萬6千元是累積多久的貨款?)很久了,大概是110年。
(110年累積至製表日9月17日,當時你們付了800多萬元的貨款,最後沒有交的就是261萬9090元?)是。(261萬9090元的是否就是方才談的那兩筆?)是。(該筆錢是否扣除110年5月11日鐵釘那張單子?)0000000等於最後一張116萬元加170多萬元,等於有交一點點,代表147萬那張有交一點,數字是正確的。(請求提示第9頁)從該表看起來,仙宗公司最後一次交貨給你們的日期是否為9月15日,是否如此?)確定。(9月15日是否交了一共5萬多元鐵釘給你們?)是等語(追院卷第139至153頁)。又世芳五金企業社實際聯繫人 廖英豪 (宋敏鈴之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沒有看過王俊雄,我都是跟經理洪振家接洽的。(仙宗公司的經濟情況、負債、履約能力等是否為你們考慮要與仙宗公司合作的重點?)當初配合很多年也都好好的,不會考慮這個,最後才有拖欠的跡象。(被倒的這兩次的交易以低於市場的行情賣產品給你,那過往十年來的交易是否皆是如此?)大概都差不多。仙宗公司的價格會較為便宜,十年來大概都是這樣等語(追院卷第141、147、154至155頁)。依前揭2位證人上開證述,其等與仙宗公司已有十年之交易往來,且之前交易均有正常交貨,依其等提出告訴時所附之仙宗公司收款對帳單明細表影本(追他卷字第9頁),仙宗公司與世芳五金企業社於110年間共有803萬6千元之交易,尚欠261萬9090元的貨未交付,即仙宗公司於110年間至少交付541萬元之貨物,最後一批貨甚至是110年9月15日交付5萬6千餘元之鐵釘,可知仙宗公司自110年1月至9月15日仍有陸續出貨予世芳五金企業社,而有持續生產營運之實。
(二)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15日之前既然有正常營運,難認被告王俊雄於110年5月11日、7月22日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另仙宗公司收受宋敏鈴之付款支票轉出使用,亦為交易之常態,亦難以被告將該支票作為周轉使用,而有詐欺犯行。顯見被告王俊雄辯稱係因仙宗公司營運出現問題,而未能履行契約,應堪採信。
九、國華工業社代表人邱奕賓:
(一)證人邱奕賓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0年8月20日向仙宗公司業務副理洪振家訂購鐵線100公噸,並交付貨款訂金支票3張,我於110年9月16日有前往該公司,發現已經沒有營運,並且有多名債權人於該公司搬貨等語(追警1卷第6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與仙宗公司交易很久了。交易模式為每個月結帳,我們會開支票給他,近幾年每次都要開支票當訂金。國華工業社所開立3紙支票之票期分別為110年12月31日90萬元、111年1月31日90萬元、111年2月28日60萬元。8月他們來跟我說的時候,說要便宜2元給我,是預訂的,所以是訂金,而這批預計10月才交貨,而10月份的貨通常是12月底付款,所以才會開12月份的票,而一個月約90萬元的貨款,所開成3張。(110年8月20日之後還有再交貨嗎?)事發之前還有交1、2批,之後就沒有再出貨了。(上次交易日是何時?)也是8月份的,與這一批不同,要回去看交貨單才知道。(該次交易金額?)也是100噸,金額大概也是240萬元左右。(他出了幾成的貨?)不到200萬,還有差額45萬元的貨。(你認為之前那筆交易,仙宗公司有騙你嗎?)沒有。(你認為最後這一筆交易他有騙你碼?)是。(差別在於上一批有出貨,這一批沒有出貨?)是等語(追院卷第157至167頁)。依上證述可知仙宗公司與邱奕賓已有多年之交易往來,最後一批貨是110年8月20日之後交付,可知仙宗公司之前均有陸續出貨予告訴人邱奕賓,而有持續生產營運之實。
(二)如前所述,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15日之前既然有正常營運,難認被告王俊雄於110年8月20日由業務洪振家招攬訂單簽約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另仙宗公司收受邱奕賓之支票轉出使用,亦為交易之常態,難以仙宗公司將該等支票作為周轉使用,而有詐欺犯行。
十、金煌勝貿易商行林靜瑩:
(一)證人即金煌勝貿易商行之實際負責人 張學庸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與仙宗公司交易很多年了,(洪振家當時來跟你銷售時,有無用比較便宜的價格給你?)一樣,跟上批一樣,31元他是說要漲價,我說不行,後來就劃30元成交,當時5月的前一批就是這個單價,所以7月也是一樣,反正可以就成交,我就付票給他。(5月那批是多少錢?)一樣是100噸300萬元,都是30元,7月那批也是30塊,我一次訂都是100噸,5月100噸他還沒交完,7月又來跟我兜售,我就好再訂一批。我9月1日左右去他們公司有載一噸多的中鋼的線等語(追院卷第170至183頁)。依上證述可知仙宗公司與金煌勝貿易商行已有多年之交易往來,最後一批貨是110年9月1日交付,可知仙宗公司之前均有陸續出貨予金煌勝貿易商行,而有持續生產營運之實。
(二)如前所述,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15日之前既然有正常營運,難認被告王俊雄於110年5月、7月22日有何施用詐術行為。
另仙宗公司收受金煌勝貿易商行負責人林靜瑩之支票轉出使用,亦為交易之常態,難以仙宗公司將該等支票作為周轉使用,而有詐欺犯行。
柒、綜上所述,公訴意旨以被告2人於買賣、借貸、簽發遠期支票當時,已積欠鉅額債務,被告2人亦供承仙宗公司當時之財務狀況確實不佳;惟財務困難,並不必然起意詐欺,蓋基於永續經營之期待,於財務困難之際,仍試圖週轉營運,謀求轉機,乃人之常情,且為商場之交易常態;又對銀行詐貸,亦不必然會對仙宗公司上、下游廠商詐欺,本案被告2人並無將其詐貸之事告知他人之義務,是故本案須另有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2人於買賣、借貸、簽發遠期支票當時,並無付款或交貨意思,卻假交易之名向他人詐取財物,始符嚴格證明法則,不能僅以債務纏身、經濟狀況不佳,即以詐欺罪相繩。如前說明,本案尚難證明被告2人於成立契約之初即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取財之故意。本案應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範疇,而應循民事訴訟管道處理,而非以刑法詐欺取財罪相繩。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尚難認定被告2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嫌疑,是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2人之犯行,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2人之認定,自應諭知被告2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文俐追加起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附表一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1道寬公司200萬元110年9月26日WD00000002鉑川公司200萬元110年11月13日JK00000003鉑川公司200萬元110年11月21日JK00000004鉑川公司200萬元110年11月28日JK00000005鉑川公司200萬元110年12月9日JK00000006鉑川公司200萬元110年12月17日JK00000007鍛創公司200萬元110年9月27日WD00000008鍛創公司200萬元110年9月28日WD00000009鍛創公司200萬元110年9月28日WD000000010鍛創公司200萬元110年10月4日WD000000011鍛創公司200萬元110年10月6日WD000000012鍛創公司200萬元110年10月9日WD000000013鍛創公司200萬元110年10月14日WD000000014鍛創公司200萬元110年11月11日WD000000015鍛創公司165萬6272元110年11月15日WD000000016鍛創公司155萬2112元110年11月17日WD000000017鍛創公司160萬4192元110年11月27日WD000000018鍛創公司157萬8152元110年11月29日WD000000019鍛創公司208萬3200元110年12月1日WD00000003600萬元附表二編號應收付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1一銀/麻豆200萬元110年9月13日NA00000002彰銀/永康200萬元110年9月19日NA00000003彰銀/永康200萬元110年9月20日NA00000004彰銀/永康200萬元110年9月21日NA00000005一銀/麻豆200萬元110年9月24日NA00000006彰銀/永康200萬元110年9月27日NA00000007彰銀/永康200萬元110年9月29日NA00000008一銀/麻豆200萬元110年9月29日NA00000009彰銀/永康152萬6072元110年10月11日NN000000010彰銀/永康200萬元110年10月13日NN000000011彰銀/永康165萬6272元110年10月15日NN000000012彰銀/永康155萬2112元110年10月17日NN000000013彰銀/永康200萬元110年10月21日NN000000014彰銀/永康160萬4192元110年10月27日NN000000015彰銀/永康200萬元110年10月28日NN000000016一銀/麻豆157萬8152元110年10月29日NN000000017彰銀/永康208萬3200元110年10月31日NN000000018彰銀/永康200萬元110年11月9日NN000000019彰銀/永康200萬元110年11月17日NN0000000合計3600萬元附表三:
編號告訴人時間遭詐騙方式交付財物時間財產損失1宋敏鈴110年初至同年9月間向告訴人所經營之世芳五金企業社佯稱:仙宗公司將如期出貨,惟告訴人所訂購貨物因需另向上游中鋼等廠商訂購原料,需預先支付貨款云云,致告訴人誤信為真,訂購價值新臺幣(下同)147萬6,000元、116萬元之鐵釘及五金鍍鋅線,並交付同額之支票以為貨款,嗣被告未依約出貨,110年9月15日告訴人前往仙宗公司查看始發現該公司已倒閉。110年5月11日、7月22日在臺南市仁德區世芳五金企業社先後交付同左列金額之支票(票號各為TA0000000及TA0000000)236萬6,000元之支票2邱奕賓110年8月20日9時許透過仙宗公司業務副理即同案被告洪振家(另為不起訴處分)向告訴人邱奕賓經營之國華工業社佯稱:仙宗公司可出售100公噸之鐵線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先後開立並交付面額各為90萬元、90萬元、60萬元之支票3張以為貨款,嗣於110年9月16日始發現仙宗公司已倒閉。110年8月20日9時許,在嘉義縣水上鄉國華工業社內,交付左列金額之支票(票號各為PN0000000、PN0000000、PN0000000)總額240萬元之支票3林靜瑩1.110年5月間2.110年7月22日1.透過同案被告洪振家向告訴人林靜瑩所經營之金煌勝貿易商行佯稱:仙宗公司出售鐵線可如期交付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開立支票給付貨款,然被告迄今仍有約50公噸鐵線未交貨。2.透過同案被告洪振家向金煌勝貿易商行佯稱:因原料即將漲價,如有意願訂購100公噸之鍍鋅鐵線,將以原價出售云云,致被害人誤信為真,而先後開立並交付面額共300萬元之支票8張,以為貨款,嗣仙宗公司倒閉始知受騙。1.110年5月間訂貨。2.110年7月23日,在彰化縣花壇鄉金煌勝貿易商行內交付支票共8張(金額共計300萬元,詳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10月20日彰毓院110執全甲字第169號執行命令附表所載)1.尚有約價格150萬元之鐵線未出貨予告訴人。2.總額300萬元之支票。附表四:
一、本訴犯罪事實二【金美多公司】1.證人黃紹文(金美多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於警詢、偵查及中之證述【偵二卷第69至71、131至132頁】2.證人徐國泰(金美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審理中之證述【本院卷三第35至60頁】3.仙宗公司與金美多公司110年4月22日1022JSW盤元200噸之買賣合約書影本1份【偵二卷第15頁,同偵七卷第91頁】4.仙宗公司與金美多公司110年5月5日1022JSW盤元200噸之買賣合約書影本1份【偵二卷第17頁,同偵七卷第93頁】5.仙宗公司110年4月22日開立之金額508萬2000元統一發票影本1紙、金美多公司貨款收訖簽回聯影本2紙【偵二卷第21頁,同偵七卷第97頁】6.仙宗公司110年5月7日開立之金額514萬5000元統一發票影本1紙、金美多公司應付票據簽回聯影本2紙【偵二卷第23頁,同偵七卷第99頁】7.仙宗公司110年8月底盤元庫存明細表影本1紙【偵二卷第31頁,同偵七卷第107頁】8.金美多公司提出104年至110年與仙宗公司交易之情形資料(附件統計說明表及交易明細表)【本院卷三第179至185頁】9.客戶銷退貨明細表1份(金美多公司)【偵八卷第189至191頁】二、本訴犯罪事實三【頂祺公司】1.證人許照生(頂祺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警一卷第3至5頁、偵一卷第101至104頁】2.證人陳泳翰(頂祺公司總經理)於審理中之證述【本院卷三第241至257頁】3.仙宗公司線材加工報價單【警一卷第17頁,同偵四卷第9頁】4.仙宗公司滲碳熱處理報價單【警一卷第19頁,同偵四卷第11頁】5.仙宗公司確認頂祺公司盤元庫存數量之明細【警一卷第21頁,同偵四卷第13頁】6.仙宗公司螺絲未完成熱處理之出貨對照表【警一卷第23頁,同偵四卷第15頁】7.仙宗公司螺絲已完成熱處理之出貨對照表【警一卷第25頁,同偵四卷第17頁】三、本訴犯罪事實四【鉑川、道寬、鍛創公司】1.證人賴柏宏(鉑川、道寬、鍛創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偵一卷第101至104頁】2.證人陳音宏(柏川公司之財務長)於審理中之證述【(另案-橋頭地院111金重訴1)本院卷二第113至143頁】3.由告訴人鉑川公司、道寬公司及鍛創公司名義簽發總面額為3600萬元之19張支票【偵五卷第31至46頁】4.被告王俊雄以仙宗公司名義開立總面額為3600萬元之19張支票【偵五卷第47至56頁】5.廠商進退貨明細表彰本1份(道寬公司)【偵十三卷第81至83頁】6.廠商進退貨明細表影本2份(道寬公司)【偵十三卷第85至95頁】7.客戶銷退貨明細表影本2份(道寬公司、鉑川公司)【偵十三卷第97至127頁】8.成品線合約書影本16份【偵十三卷第129至159頁】9.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影本1份【偵十三卷第161頁】10.臺幣付款交付證明單影本1份【偵十三卷第163頁】11.鉑川公司聲明書影本【偵十三卷第165至175頁】12.應收及應付票據比較表2份(鉑川公司、緞創公司)【偵十三卷第177至179頁】13.應收及應付票據比較表1份(道寬公司)【偵十三卷第181頁】14.鉑川公司110年9月7日聲明書影本1份【偵七卷第193頁】15.經濟部中小企業融資診斷服務申請表、資格認定申請書及報告書影本各1份【偵七卷第199至257頁】16.鉑川公司聲明書影本【本院卷一第229至239頁】四、本訴犯罪事實五【蓉耀公司】1.證人劉正森(蓉耀公司之代表人)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警二卷第27至35頁、偵七卷第27至28、37至43頁、本院卷三第62至73頁】2.仙宗公司與蓉耀公司110年8月18日簽立之買賣合約書1份【警二卷第75頁】3.仙宗公司與蓉耀公司110年8月20日簽立之買賣合約書1份【警二卷第77頁】4.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9日確認應交付蓉耀公司150噸中龍1022AKDMQ盤元之證明【警二卷第79頁】5.仙宗公司於110年9月14日確認應交付蓉耀公司14(五)191噸中龍1022AKDMQ盤元之證明【警二卷第81頁】五、本訴犯罪事實六【員發公司】1.證人張明昌(員發公司之代表人)於警詢及審理中之證述【警二卷第37至45頁、本院卷三第74至88頁】2.仙宗公司110年9月11日之收款明細表1份【警二卷第91頁,同偵七卷第269頁】3.仙宗公司110年9月10日收款明細表1份【警二卷第93頁,同偵七卷第271頁】4.員發企業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付款300萬元至仙宗公司玉山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臺幣付款交易證明單影本1紙【警二卷第97頁】5.員發企業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付款300萬元至仙宗公司玉山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臺幣付款交易證明單影本1紙【警二卷第99頁】6.仙宗公司與員發公司110年9月9日簽立之五金鐵釘買賣合約書影本1份【警二卷第101頁】7.仙宗公司與員發公司110年9月9日簽立之鍍鋅線買賣合約書影本1份【警二卷第103頁】8.華南銀行進口結匯證實書影本1份【偵八卷第35至43頁,同第303至311頁】9.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函影本1份【偵八卷第45至51頁,同第313至319頁】10.華南銀行擔保提貨申請書影本1份【偵八卷第53至63頁,同第321至331頁】11.進口報單影本1份【偵八卷第65頁,同第333頁】六、本訴犯罪事實七【臺灣工銀公司】(現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證人郭旭峯(臺灣工銀公司之告訴代理人,現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警四卷第39至49頁、偵一卷第124至126頁、本院卷三第89至99頁】2.證人黃志禎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偵六卷第183至185頁、本院卷三第214至227頁】3.證人陳易詳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偵六卷第183至185頁、本院卷三第228至239頁】4.仙宗公司與臺灣工銀公司於110年6月23日之買賣合約書、標的物清點證明書、買賣標的物交付與驗收證明書、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份【偵六卷第57至65頁】5.仙宗公司與臺灣工銀公司於109年10月28日之買賣合約書影本1份【偵六卷第169至170頁】6.臺灣工銀租賃公司111年2月17日同意書影本1份【偵八卷第221頁,同偵六卷第141頁】七、本訴犯罪事實八【積德佳公司】1.證人莊明湖(積德佳公司之代表人)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警三卷第21至33頁、偵一卷第109至112頁、本院卷一第123至139、278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2.證人林宜嫻(積德佳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偵一卷第109至112、115至119頁】3.仙宗公司與積德佳公司110年7月13日之銷售合約書影本2份【偵八卷第233、235頁,同警三卷第57至59頁,偵九卷第99至101頁,偵十卷第325至327頁】4.仙宗公司銷貨單【警三卷第533至543、557頁】5.仙宗公司出庫單【警三卷第545至555頁】6.展祥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5日報價單影本1紙【偵九卷第103頁,同警三卷第73頁,偵九卷第155頁】7.積德佳公司進口報單1份【偵九卷第105至107頁,同警三卷第65至67頁】8.展祥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客戶運量統計表1份【偵九卷第117至125頁,同警三卷第201至209頁】9.展祥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以祥鶴通運有限公司名義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1紙【偵九卷第127頁】10.積德佳公司110年9月5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總計1872件、3858.85噸盤元之之收貨單、遠東公司公證磅單、進出口貨物運送秤量紀錄單影本【偵十卷第37至289頁】11.第一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影本1份【偵八卷第223頁,同偵六卷第143頁】12.買賣契約書及受讓書影本各1份【偵八卷第225至227頁,同偵六卷第145至147頁】13.上海商銀不可撤銷信用狀影本1份【偵八卷第229頁,同偵六卷第149頁】14.台中商銀不可撤銷信用狀影本1份【偵八卷第231頁,同偵六卷第151頁】15.仙宗公司與積德佳公司銷售合約影本2份【偵八卷第233至235頁,同偵六卷第153至155頁】16.積德佳商業有限公司訂購單影本2件【本院卷一第141至142頁】八、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世芳五金企業社】1.證人宋敏鈴(世芳五金企業社之代表人)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追偵他卷第43至47頁、追偵一卷第17頁、本院卷一第278頁、追院卷第138至156頁】2.證人廖英豪(世芳五金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於審理中之證述【追院卷第141至156頁】3.仙宗公司110年9月17日收款對帳單明細表1張【追偵他卷第9頁】4.世芳五金企業社與仙宗公司報價/訂購單2張【追偵他卷第49、51頁】九、追加起訴附表編號2【國華工業社】1.證人邱奕賓(國華工業社代表人)於警詢及審理中之證述【追警一卷第6至7頁、本院卷一第278頁、追院卷第157至167頁】2.告訴人邱奕賓提出之支票影本3張【追警一卷第9頁】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裁全字第46號民事裁定1份【追警一卷第13至15頁】4.仙宗公司110年8月20日收款明細表1張【追警一卷第29頁】十、追加起訴附表編號3【金煌勝貿易商行】1.證人張志源(金煌勝貿易商行之告訴代理人)於警詢及審理中之證述【追警二卷第11至13頁、本院卷一第278頁】2.證人林靜瑩(金煌勝貿易商行之負責人)於審理中之證述【追院卷第168至169頁】3.證人張學庸(金煌勝貿易商行之實際負責人)於審理中之證述【追院卷第169至183頁】4.金煌勝貿易商行與仙宗公司110年7月22日鍍鋅線訂購單1張【追警二卷第15頁】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執行命令1份【追警二卷第17至18頁】6.告訴人代理人張志源提出之支票影本3張【追警二卷第19至23頁●其他證據1.證人王子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警一卷第7至8頁、警三卷第3至6頁、警四卷第27至37頁、追警二卷第7至9頁、偵一卷第89至95頁、偵五卷第105至108頁、偵八卷第287至288頁】2.證人洪振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警二卷第3至19、21至25頁、追警一卷第3至5頁、追警二卷第3至6頁、偵一卷第89至95頁、偵二卷第61至65頁、偵七卷第37至43頁、偵八卷第287至288頁、追偵二卷第35至36頁、本院卷一第175至193頁、(另案-橋頭地院111金重訴1)本院卷二第17至92頁】3.證人 洪珮晴 於警詢中之證述【本院卷一第193至198頁】4.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資料3份:(1)王俊雄【偵一卷第129至130頁,同偵八卷第349至350頁】(2)張翠娟【偵一卷第131至132頁,同偵八卷第347至348頁】(3)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偵二卷第147至155頁,同偵六卷第215至223頁】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9895、12178、16644、16737號起訴書1份【偵八卷第353至375頁,同追警二卷第43至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