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 律師被告天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謹訂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廖純卿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