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05號原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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