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丁○○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仁杰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
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丁○○、甲○○均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琁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林國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