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70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丁○○○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1,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廖純卿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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