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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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戴美雯律師
陳鄭權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六一二號),本院訊問被告,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因贓物案件經本院科處罰金四千元,八十五年九月五日確定,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四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甲○○於九十一年九月初起受僱於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元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城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向桃園縣桃園市區內之各餐廳、檳榔攤推銷「元城公司」所批發之菸酒、飲料、並送貨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繳回公司等業務,明知向客戶收取之貨款皆須當日繳回「元城公司」會計結帳,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十月下旬先後二次去桃園縣桃園市○○街○號「雙姝花清茶坊」收取九十一年九月十日送至「雙姝花清茶坊」之酒類貨款一千九百五十元(起訴書誤書為一千九百六十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誤書為五千七百九十元),為償還積欠友人之借款,竟連續侵占挪用清償債務未繳回公司。嗣於九十一年十月底、十一月初甲○○離職,「元城公司」派員前去「雙姝花清茶坊」收取賒欠之貨款,經「雙姝花清茶坊」之負責人「可可」表示貨款已經甲○○收取因而查悉甲○○挪用上情。案經告訴人元城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告訴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右揭事實,已據被告甲○○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偵查及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九十三年三月五日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且據證人即「元城公司」之會計 黃湘喻 於九十二年三月三日、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偵查、證人 詹惠美 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偵查、告訴人「元城公司」之負責人 蔡明哲 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偵查、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調查時證述甚詳,並有元城食品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九月十日送貨單一紙(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七五號卷第四十七頁)、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領(退)貨結算表各一份在卷足稽,堪認被告前述自白真實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業務侵占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上開先後二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當庭自白犯罪,檢察官亦當庭具體求刑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被告表示同意前述求刑之範圍,本院審酌被告素行良好(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罪之動機、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將所收取之貨款挪用清償積欠友人之借款、侵占之貨款數額五千七百八十元、已繳回「元城公司」前揭侵占貨款(已據被告及證人詹惠美、告訴人「元城公司」之負責人蔡明哲陳述在卷)及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認求刑為適當,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參酌被告已返還挪用侵占之貨款,已如前述,被告顯然係因一時思慮欠週,而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四、末按刑事訴訟法分別於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三日、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及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關於簡易程序之制度設計,因酌採英美法制國家關於「認罪(刑)協商」制度之精神,爰增修訂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賦予自白犯罪之被告得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判中向法院,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經檢察官(及法院)之同意後,原則上法院應於該求刑或緩刑宣告範圍內為判決,該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之一第二項並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在合理有效限制被告及檢察官之上訴權,被告所獲之被判決刑度既符合其請求,復經檢察官之同意,被告自不得於事後復反悔而再行上訴,檢察官基於公權力「禁反言」之原則,及維護被告之信賴利益,亦不應推翻其同意而復行上訴,此方為簡易程序及「認罪(刑)協商」制度之原意。是本件既係於檢察官求刑範圍內,且經被告之同意下,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前述說明,被告及公訴人即均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係設於中壢市○○路○段○○○○號告訴人「元城公司」之業務員,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對於向客戶所收取之銷售金額,應於當日繳回告訴人「元城公司」之會計結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概括之犯意,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及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連續將向雙姝花清茶坊所收取之一千九百五十元、三千八百三十元之金額,而應於當日交付予告訴人「元城公司」之貨款,共計五千七百八十元(起訴書誤書為五千七百九十元),予以侵占入己(所涉犯業務侵占罪已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並於其每日業務上應作成之「元城公司」銷售日報表上登載未收受酒類貨款一千九百五十元、三千八百三十元,並交回偽造雙姝花清茶坊「可可」簽名後,使告訴人「元城公司」誤信雙姝花清茶坊確為應收帳款客戶,嗣於同年十月間,告訴人「元城公司」向雙姝花清茶坊催討貨款未果,並經向被告查問確定上情屬實後,被告再行交還「元城公司」,足以生損害「元城公司」及雙姝花清茶坊「可可」。又被告明知擔任「元城公司」業務員,應依「元城公司」規定,每日按其實際銷售數量及收受之現金及應收帳款,確實登載於其所製作之「元城公司」領(退)貨結算表、銷售日報表,竟為增加業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如附表所示之與自己業務上製作之領(退)貨結算表、銷售日報表登載不符之低於「元城公司」之銷售金額及向他人調貨出售予如附表所示之客戶,並偽簽如附表所示之客戶署名,足以生損害於「元城公司」或以向不詳姓名廠商訂貨後,私下提供予如附表所示之客戶,而不使用「元城公司」貨物出售予如附表所示之客戶之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元城公司」,因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後)、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另涉犯有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背信罪嫌,係以前述事實已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元城公司」之代表人蔡明哲指述、證人 黃宗烈 、黃湘喻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元城公司」領退貨結算表、銷貨日報表、送貨單在卷可稽等為據。經查:
⑴「元城食品有限公司」營業項目為各種酒類、飲料商品等買賣,「元城公司」
業務員送貨、收款之流程為:業務員從公司領貨出去送給客戶需填載領(退)貨結算表,客戶如有拿貨,即當場開立送貨單,送貨單共有三聯,第一聯為請款聯(紅單),第二聯為客戶聯(藍單),第三聯為存根聯(黃單),而客戶於拿貨當時當場交付現金,即將第一聯連同原應交付之第二聯交予客戶,表示已為給付,客戶若非當場以現金交付,業務員則將第二聯客戶聯交予客戶收執以供日後收款核對,第一聯則連同第三聯一併帶回「元城公司」交予公司會計,再依與客戶約定結算日數而結算向客戶催討,業務員每日需填寫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各客戶進、退貨情形,商品品名、數量及價格,貨款是現銷或賒銷,前期款回收明細,當日收取之現金須當日繳回公司各情,已據告訴人「元城公司」負責人蔡明哲、證人詹惠美、黃湘喻、 袁俊傑 、被告陳述甚詳,並有元城食品有限公司、元城菸酒有限公司送貨單、領(退)貨結算表、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在卷可稽。
⑵被告坦認告訴人「元城公司」負責人蔡明哲提出之業務員「甲○○」之九十一
年九月十日、二十五日、二十七日、二十八日、三十日、十月一日、三日、四日、五日、七日、八日、九日、十二日、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十九日、二十日之領(退)貨結算表、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確係其所製作,且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所記載之商品價格與未繳回「元城公司」之形、商品名稱及價格等各資料,然供稱「::是要衝業積::多出來的由我自己貼,領貨數量無誤,只是報給公司之單價不符::」(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偵查)、「因當時我要拼業績,所以我會交回公司一份我自己所填寫公司之價格的帳單,而我保留一份客戶所簽給我的帳單::(剛才這些資料有無收到現金,但未繳回公司?)沒有::」(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偵查)、「::客戶有時調的貨是公司沒有的,所以我自己先掏腰包向別的廠商訂貨交給客戶,我給客戶的價格有些比公司便宜,價差都是自己吸收,都是為了客戶應急::
」等語。
⑶經核告訴人「元城公司」提出之前揭送貨單、領(退)貨結算表、銷貨日報表
(巡貨明細表):①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之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之各客戶進貨之商品種類、數量,與領(退)貨結算表之領(退)貨記載之各商品種類、數量之領(退)相符,飲料維士比每箱單價,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六百八十元,編號八○五一號(客戶「車城零售」)送貨單上記載六百元,上開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之貨款六百八十元係現銷,有繳回「元城公司」。②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之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之各客戶進貨之商品種類、數量,與領(退)貨結算表之領(退)貨記載之各商品種類、數量之領(退)相符,編號八○五三號之送貨單上送至客戶「九九海產」之青島啤酒一箱,價錢五百二十元,未登載在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上。③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之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之各客戶進貨之商品種類、數量,與領(退)貨結算表之領(退)貨記載之各商品種類、數量之領(退)相符,編號八○五七號(客戶「九九海產」)、八○五八號(客戶「 寶芝琳 」)送貨單上記載之商品、價格均未登載,編號八○五六號(客戶「 阿姑 小吃」)送貨單,其中飲料維士比及價錢未登載,酒類三十八度C高粱酒每箱單價,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四百元,送貨單則係記載三百八十元。④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之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之各客戶進貨之商品種類、數量,與領(退)貨結算表之領(退)貨記載之各商品種類、數量之領(退)相符,編號八○五九號(客戶「上鴻園」)送貨單登載之礦泉水大小各一箱,每箱一百元,未記載在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內,編號八○六○號(客戶「紅苺小吃」)送貨單 玉泉 紅酒每箱單價,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一百八十元,送貨單記載一百七十元,編號八○六二號(客戶「阿姑小吃」),送貨單上登載之維士比二箱,每箱六百元,未記在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⑤九十一年十月三日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之各客戶進貨之商品種類、數量,與領(退)貨結算表之領(退)貨記載之各商品種類、數量之領(退)相符,編號八○六四號(客戶「東石港」)送貨單青島啤酒每箱單價登載四百九十元,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每箱單價五百元,編號八○六三號(客戶「 豐瑤 川菜」)送貨單青島啤酒每箱單價登載四百九十元,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每箱單價五百元。⑥九十一年十月四日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之各客戶進貨之商品種類、數量,與領(退)貨結算表之領(退)貨記載之各商品種類、數量之領(退)相符。⑦.九十一年十月五日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之各客戶進貨之商品種類、數量,與領(退)貨結算表之領(退)貨記載之各商品種類、數量之領(退)相符,編號八○六六號(客戶「東石港」)送貨單 舒跑 、蘋果西打、 維大力 等飲料名稱、數量及價錢未登載於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⑧九十一年十月七日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之各客戶進貨之商品種類、數量,與領(退)貨結算表之領(退)貨記載之各商品種類、數量之領(退)相符,編號八○六七號(客戶「金華園」)送貨單青島啤酒酒類名稱、數量及價格未登載於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⑨九十一年十月八日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之各客戶進貨之商品種類、數量,與領(退)貨結算表之領(退)貨記載之各商品種類、數量之領(退)相符,編號八○六八號(客戶「雙姝花」)送貨單礦泉水、金門高粱之名稱、數量及價錢均未登載於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⑩九十一年十月九日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之各客戶進貨之商品種類、數量,與領(退)貨結算表之領(退)貨記載之各商品種類、數量之領(退)相符,編號八○七○號(客戶「雙姝花」)送貨單台啤名稱、數量及價錢未登載於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⑪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之各客戶進貨之商品種類、數量,與領(退)貨結算表之領(退)貨記載之各商品種類、數量之領(退)相符,編號八○七四號(客戶「東石港」)送貨單登載青島啤酒每箱單價四百九十元,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每箱單價五百元,編號八○七五號(客戶「陸柒億」)送貨單登載青島啤酒每箱單價五百元,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每箱單價五百二十元。⑫九十一年十月十三日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之各客戶進貨之商品種類、數量,與領(退)貨結算表之領(退)貨記載之各商品種類、數量之領(退)相符,編號八○七六號(客戶「雙姝花」)送貨單玉泉清酒、台啤名稱、數量及價錢未登載於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⑬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之各客戶進貨之商品種類、數量,與領(退)貨結算表之領(退)貨記載之各商品種類、數量之領(退)相符,編號八○七七號(客戶「雙姝花」)送貨單礦泉水名稱、數量及價錢未登載於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⑭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之各客戶進貨之商品種類、數量,與領(退)貨結算表之領(退)貨記載之各商品種類、數量之領(退)相符,編號八○七八號(客戶「金裕泉」)送貨單登載青島啤酒每箱單價四百九十元,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每箱單價五百元,三得利黑角酒類名稱、數量及價錢則未登載於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編號八○七九號(客戶「陸柒億」)送貨單登載青島啤酒每箱五百元,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每箱單價五百二十元,前揭送貨單登載之青島啤酒均是現銷,貨款有繳回「元城公司」。⑮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之各客戶進貨之商品種類、數量,與領(退)貨結算表之領(退)貨記載之各商品種類、數量之領(退)相符,編號八○八一號(客戶「豐瑤餐廳」)箱單價五百四十元,編號八○八○號(客戶「 秦准 」)」、八○八三號(客戶「寶芝琳」)、八○八四號(客戶「一品好味亭」送貨單之飲料酒類名稱、數量及價格均未登載於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⑯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之各客戶進貨之商品種類、數量,與領(退)貨結算表之領(退)貨記載之各商品種類、數量之領(退)相符,編號八○八八號(客戶「秦准」)送貨單登載青島啤酒二箱,每箱單價五百元,未記載於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⑰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之各客戶進貨之商品種類、數量,與領(退)貨結算表之領(退)貨記載之各商品種類、數量之領(退)相符,編號八○九一號(客戶「雙姝花」)、八○九一(客戶「陸柒億」)送貨單飲料酒類名稱、數量及價錢均未登載於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有元城食品菸酒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之領退貨結算表、銷貨日報表各十七紙及送貨單三十紙在卷可稽。
⑷由上資料顯示,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止,被告填
載之客戶進貨情形之送貨單,有未經登載於銷貨日報表及價格不相符之處,惟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之各客戶進貨之商品種類、數量,與領(退)貨結算表之領(退)貨記載之各商品種類、數量之領(退)相符,可知被告前述未經登載在銷貨日報表之送貨單上客戶所購買之酒類飲料,非領取自「元城公司」而擅自出售牟利,而所登載在銷貨日報表上之商品價格均高於送貨單上記載之商品價格,其中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之銷貨日報表登載之酒類飲價格,客戶貨款支付方式勾選現銷欄,被告有將上開銷貨日報表登載之價錢數額如數繳回公司,是知被告雖係以送貨單上較低之價格出貨給客戶,然以高於送貨單之價格回報繳回「元城公司」,又前述未經登載在銷貨日報表之送貨單上客戶所購買之酒類飲料價格均係以低於銷貨日報表上記載之價格出售,亦有前述被告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填製之銷貨日報表及編號八○五一、八○五三、八○五六、八○五七、八○五八、八○五九、八○六○、八○六二、八○六三、八○六四、八○六六、八○六
七、八○六八、八○七○、八○七四、八○七五、八○七六、八○七七、八○
七八、八○七九、八○八○、八○八一、八○八三、八○八四、八○八八、八○九一號送貨單存根聯(黃單)可稽,被告前述向他人調取貨品以低於告訴人「元城公司」銷售價格出售予客戶,並非當然使告訴人「元城公司」因此受有損害,足見上開被告業務上作成之銷貨日報表雖有與事實不相符之處,然顯然並未使告訴人「元城公司」因而致生損害,從而被告所為核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罪構成要件尚有不符;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背信罪,在客觀上以行為人為他人處理事務,而為破壞自己與本人間信任關係之背信行為,因此導致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為要件,且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背信之故意,以及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抑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唯有行為人主觀、客觀上均符合上述要件,始得以背信罪相繩,如前所述,被告前述未經登載在銷貨日報表之送貨單上客戶所購買之酒類飲料非領取自「元城公司」而擅自出售牟利,且價格亦均係以低於銷貨日報表上記載之價格出售,尚不足認已導致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又被告係以送貨單上較低之價格出貨給客戶,而以高於送貨單之價格回報繳回「元城公司」,主觀上難認被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抑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之背信故意,是知被告所為亦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構成要件有間。
⑸此外,被告填製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銷貨日報表,有
關客戶「雙姝花」之貨款一千九百五十元及三千八百三十元均登載賒銷部分,公訴人據告訴人「元城公司」負責人蔡明哲指述客戶「雙姝花」實已支付貨款而認被告登載不實,並認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之編號一二九九號送貨單上客戶確認簽名欄內「可可」係被告偽造以繳回「元城公司」,另編號八○五六號(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八○六二號(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八○六四號(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八○七四號(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送貨單上客戶確認簽名欄內分別簽署「 謝美雀 」、「黃」及「李」等字,公訴人認亦係被告冒「阿姑小吃店」、「東石港」之負責人、員工簽署上開送貨單,然而編號八○五六號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四百元,送貨單則係記載三百八十元,編號八○六二號送貨單登載之維士比二箱,每箱六百元,未記載在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編號八○六四號送貨單(客戶「東石港」)青島啤酒每箱單價登載四百九十元,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每箱單價五百元,編號八○七四號送貨單登載青島啤酒每箱單價四百九十元,銷貨日報表(巡貨明細表)記載每箱單價五百元各情,有編號八○五六號、八○六二號、八○六四號、八○七四號送貨單存根聯在卷可稽,而前述被告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填載編號八○五一、八○五三、八○五六、八○五七、八○五八、八○五
九、八○六○、八○六二、八○六三、八○六四、八○六六、八○六七、八○
六八、八○七○、八○七四、八○七五、八○七六、八○七七、八○七八、八○七九、八○八○、八○八一、八○八三、八○八四、八○八八、八○九一號城公司」之負責人蔡明哲 陳明 在卷,如前所述,存根聯並無從持以向客戶收取貨款,被告亦供稱「::因當時我要拼業績,所以我會交回一份我自己填寫公司之價格的帳單,而我保留一份客戶所簽給我的帳單::」(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偵查)等語,是知被告並無冒「阿姑小吃店」之負責人謝美雀、「東石港」之負責人黃宗烈等人名義簽送貨單以留僅供作交易憑據,而無從持以收取貨款之存根聯之必要,顯然被告與前述各編號送貨單存根聯之客戶確有如送貨單登載之進、退貨情形,足見編號八○五六號、八○六二號、八○六四號、八○七四號送貨單客戶確認簽名欄是由「阿姑小吃店」、「東石港」之負責人、員工內分別簽署「謝美雀」、「黃」及「李」等字至明,至於被告填製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銷貨日報表,有關客戶「雙姝花」之貨款一千九百五十元及三千八百三十元,均是勾選賒銷,被告亦坦認有挪用,然證人詹惠美係證稱「::(莊(被告甲○○)還有侵占貨款未還?)雙姝花餐廳,也是去年十月莊交接的時候,但 莊有 把這款項墊回來了::」(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偵查)等詞,又核編號一二九九號送貨單請款聯內客戶確認簽名欄與編號八○六八、八○七○、八○七六、八○七七、八○九一號送貨單存根聯內客戶確認簽名欄內「可可」之簽名,字形、筆法相同,堪認編號一二九九號送貨單之客戶確認簽名欄應係「雙姝花清茶坊」之負責人「可可」親自簽名無訛,非被告所偽造而交回公司,稽此可知被告填製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銷貨日報表,有關客戶「雙姝花」之貨款一千九百五十元及三千八百三十元,均是登載在賒銷欄內,並無不實之處。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事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本院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已如前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前述公訴人所指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背信之犯行,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並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被告此部分犯行均屬不能證明,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經起訴判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日期│廠商名稱│品名│訂貨單│元城公司銷貨日報表│├─────────────┼─────┼─────────┼──────┼──────────┤│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零售│維士比│六百元│記載為六百八十元N││││││8051│││││││││││││├─────────────┼─────┼─────────┼──────┼──────────┤│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九九海產│青島啤酒600CC│五百二十元│未記載N8053│││││││││││││││││││││││││├─────────────┼─────┼─────────┼──────┼──────────┤│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九九海產│香吉士茶類二瓶│二瓶六百元│未記載N8058││││青島啤酒600CC│五百元│││││台啤600CC│八百三十元││││││退生啤空瓶箱││││││退台啤空瓶箱││├─────────────┼─────┼─────────┼──────┼──────────┤││寶芝琳│青島啤酒600CC│五百元四瓶│未記載N8057│├─────────────┼─────┼─────────┼──────┼──────────┤││阿姊小吃│維士比│六百元│未記載N8056││││38高梁│三百八十元六│四百元六瓶│││││瓶│偽簽「謝美雀」│││││││││││││││││││││││││├─────────────┼─────┼─────────┼──────┼──────────┤│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上鴻園│礦泉水(大)│二百元│未記載N8059││││(小)│二百元│未記載N8059│││││││││││││││││││├─────────────┼─────┼─────────┼──────┼──────────┤││ 紅莓 小吃│玉泉清酒│一百七十元十│記載為一百八十元十│││││二瓶│二瓶N8060│││││││││││││├─────────────┼─────┼─────────┼──────┼──────────┤││阿姑小吃│維士比│六百元二瓶│未記載N8062││││維大力│未載│二百八十元一瓶││││││偽簽「謝美雀」│││││││││││││││││││││││││├─────────────┼─────┼─────────┼──────┼──────────┤│九十一年十月三日│東石港│青島啤酒│四百九十元五│記載為五百元五瓶N│││││瓶│8064,偽簽「黃││││││」│││││││││││││├─────────────┼─────┼─────────┼──────┼──────────┤││豐瑤川菜│青島啤酒│四百九十元十│記載為五百元十一瓶│││││瓶│N8063│││││││││││││├─────────────┼─────┼─────────┼──────┼──────────┤│九十一年十月五日│台南擔仔麵│舒跑│三百十元二箱│未記載N8066││││蘋果西打│三百十元│││││維大力│三百十元││││││││││││││├─────────────┼─────┼─────────┼──────┼──────────┤│九十一年十月七日│金華園│青島啤酒│五千元五十瓶│未記載N8067│││││││├─────────────┼─────┼─────────┼──────┼──────────┤│九十一年十月八日│雙姝花│礦泉水│二百元二瓶│未記載N8068││││金門0.3│二百元六瓶││├─────────────┼─────┼─────────┼──────┼──────────┤│九十一年十月九日│雙姝花│台啤│八百七十元五│未記載N8070│││││瓶│││││退空瓶│六百五十元││├─────────────┼─────┼─────────┼──────┼──────────┤│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東石港│青島啤酒│四百九十元十│記載為五百元十瓶N│││││瓶│8074,偽簽「李││││││」│││││││││││││├─────────────┼─────┼─────────┼──────┼──────────┤││榮億│青島啤酒│五百元三瓶│記載為五百二十元三││││││瓶N8075│││││││││││││├─────────────┼─────┼─────────┼──────┼──────────┤│九十一年十月十三日│紅莓小吃│玉泉青酒│一百五十元十│未記載N8076│││││二瓶│││││台啤│八百七十元三││││││瓶│││││退台啤一箱│一百三十元│││││退台啤一支│五十元三支││├─────────────┼─────┼─────────┼──────┼──────────┤│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雙姝花│礦泉水│一百元三瓶│未記載N8077│├─────────────┼─────┼─────────┼──────┼──────────┤│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金泉裕 │青島啤酒│四百九十元三│記載為五百元N80│││││瓶│78│││││││││││││├─────────────┼─────┼─────────┼──────┼──────────┤││陸柒億│青島啤酒│五百元三瓶│記載為五百二十元││││礦泉水│一百元│未記載N8079│││││││││││││││││││├─────────────┼─────┼─────────┼──────┼──────────┤│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豐瑤川菜│青島啤酒│四百九十元十│記載為五百四十元十│││││瓶│一瓶N8081│││││││││││││├─────────────┼─────┼─────────┼──────┼──────────┤││寶芝琳│青島啤酒│五百元三瓶│未記載N8083││││香吉士茶類│三百二十元│││││愛之味麥茶│三百二十元││││││││││││││├─────────────┼─────┼─────────┼──────┼──────────┤││一品好味亭│青島啤酒│五百四十元十│未記載N8084│││││搭一瓶││││││││├─────────────┼─────┼─────────┼──────┼──────────┤││秦准│青島啤酒│四百八十元四│未記載N8080│││││瓶││││││││├─────────────┼─────┼─────────┼──────┼──────────┤│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雙姝花│金門高梁0.3│二百元五瓶│未記載N8090│││││││││││││├─────────────┼─────┼─────────┼──────┼──────────┤││陸柒億│38高梁│三百八十元三│未記載N8091│││││瓶│││││青島啤酒│五百元三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