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9002號債權人豪門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國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卓小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卓小珠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4樓)。(因台端未陳報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