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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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張啟村 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張永 原告 張義霖
張佳慧 張采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被告 簡靖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6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