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小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小字第328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被   告  謝琨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裁
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並
於同年9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
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紙足參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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