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陳姮娥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之清算財團無財產,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對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無意見,有105年6月4日雄院隆105司執消債清丞字第52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