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智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濟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瑜鈞 訴訟代理人 鍾欣紘 律師
鄒宜璇 律師被告 鄭錦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12年度智簡上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已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以兩造已經和解為由具狀撤回起訴,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規定,對被告送達撤回書狀並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菁徽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