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570號原告 王淑敏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被告助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王淑慧人被告 王榮德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原告與被告助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助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助榮公司)所持有8,600股之股份(下稱系爭股份)存在,並請求回復登記於原告名下,而系爭股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依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計算結果,每股淨值為6,465.3202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5,601,754元【計算式:6,465.3202元/股×8,600股=55,601,7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36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460元,尚應補繳446,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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