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勞上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9號上訴人 林益進 上訴人 羅偉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複代理人 許照生 律師
廖聲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蕭清清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