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合騰 代理人 唐國盛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0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上開裁定核定聲請人擔任照顧服務員之每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8,000元,另每月有母親給予4,000元支應生活費用。再查,依債務人於106年1月12日提出之報告書,陳明每月平均收入約8,000元,因此數額遠低於法定最低基本工資20,008元,本院遂通知債務人釋明。債務人覆稱,其於
105年7月取得照顧服務員之證照後,於9月至11月應徵聖功、聖光、玫瑰園全職照顧員,皆因上開單位要求其先解決債務問題才能錄取,故其目前為臨時工,有人介紹工作才有收入,以工作每半日實拿900元計算,其105年11月至106年3月之月收入分別為13,500元、13,500元、13,500元、14,400元、13,500元,平均每月收入為13,680元,此對照於案外人 陳錦蓉佳馨居家護理所任職看護工作,105年8月實領之月薪資僅有12,248元,債務人之收入數額符合照顧服務員之行業特性等語,有債務人106年3月28日陳報狀、收入計算表、兆豐國際銀行存摺、郵局存摺、案外人陳錦蓉之薪資單影本等件在卷可憑,並非無據。又債務人除上開工作收入外,其母陳 吳淑吟 每月支助其生活費4,000元,故債務人每月可處分之收入應以17,860元為合理(計算式:13,860+4,000)。
三、次查,債務人目前居住於高雄市,單身未婚,與其母同戶籍,自陳於更生前兩年之103年、104年均無收入,舉債度日,現時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則為9,000元,已低於高雄市106年度最低生活費12,941元等情,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106年1月12日陳報狀等件在卷可參,此花費之數額尚屬合理。綜上,以前所列計債務人之每月可處分收入17,860元,扣除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9,000元後,債務人每月餘8,680元,故其提出更生方案每月清償8,680元,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並提供保證人即其母 陳吳淑 吟加強更生方案履行之可能,且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從而,本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應予認可。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在兼顧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由債務人之母陳吳淑││吟任履行保證人,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大眾商業銀行│282,628│6.16%│53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626,063│13.65%│1,185│├──────────┼──────┼─────┼──────┤│板信商業銀行│116,909│2.55%│221│├──────────┼──────┼─────┼──────┤│永豐商業銀行│611,756│13.33%│1,15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840,474│40.12%│3,482│├──────────┼──────┼─────┼──────┤│安泰商業銀行│571,684│12.46%│1,081│├──────────┼──────┼─────┼──────┤│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157,478│3.43%│298│├──────────┼──────┼─────┼──────┤│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20,551│0.45%│39│├──────────┼──────┼─────┼──────┤│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320,776│6.99%│607││管理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39,391│0.86%│75│├──────────┼──────┼─────┼──────┤│債權總額│4,587,710│每期金額│8,680│├──────────┼──────┼─────┼──────┤│清償成數│約13.62%│清償總額│624,96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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