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7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子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409、11483號),嗣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00
000、12109號),本院就追加起訴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前,若於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95年度台上字第540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訴字第103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檢察官係以本案與本院前所審理之107年度中簡字第1170號被告楊子緯所涉竊盜案件(107年度偵字第9409、11483號),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為追加起訴。惟被告楊子緯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以107年度中簡字第1170號為簡易判決而審結在案,此有本院該案判決書附卷可稽。而檢察官係於107年6月5日以中檢宏洪(優)107偵12107、12109字第1079040741號函提出書狀追加起訴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有前開函文及收文戳章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頁)。是以,本件檢察官係於前案簡易判決處刑後始行追加起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2107號
第12109號被告楊子緯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 律師(法律扶助)
馮鉦喻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107年度偵字第9409號、第11483號案件,為1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子緯有多次竊盜前科,末次犯行,經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707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警惕,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下列犯行:(一)於民國107年2月4日上午11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 洪子閔 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電器行後方,徒手竊取冷氣機2臺後,前往不知情之 林邑宸 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大愛資源回收場以新臺幣(下同)700多元出售上開冷氣2臺。 嗣洪子閔 發現遭竊,前往前揭資源回收場尋回上開冷氣2臺,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二)於107年2月8日上午9時8分許,騎乘已懸掛所竊取之車號000-000號機車車牌0面之機車(竊取車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409號、第1148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臺中市○○區○○○街00號旁,徒手竊取 賴詩涵 所有放置在機車上價值500元之安全帽1頂後離開。嗣賴詩涵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子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洪子閔、賴詩涵及證人林邑宸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及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承辦警員職務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涉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業已賠償被害人賴詩涵及證人林邑宸500元及700元,有本署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參,是其犯罪所得業已歸還被害人,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檢察官羅秀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楊鎔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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