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8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蔡 承翰 債務人 蔡建 榮債務人 李淑雅
一、㈠債務人李淑雅、 蔡承翰 、 蔡建榮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肆萬陸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李淑雅、蔡承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
仟叁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如對上開債務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承翰前就讀嶺東高中、新民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蔡
建榮、李淑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81,17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債務人蔡承翰前就讀僑光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李淑雅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76,37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㈢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㈣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㈤詎債務人蔡承翰自民國106年12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23,004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㈥依約債務人蔡承翰、蔡建榮、李淑雅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
幣46,627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㈦依約債務人蔡承翰、 簡綵瑩 即 簡碧慧 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
幣76,377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㈧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一、放出查詢單1份。二、放款借據影本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游智凱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48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淑雅、蔡│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6627│承翰、蔡建│1月01日起││一五│││元│榮││││├──┼───┼─────┼──────┼──────┼───────┤│002│新臺幣│李淑雅、蔡│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76377│承翰│1月01日起││一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淑雅、蔡│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627│承翰、蔡建│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榮│││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淑雅、蔡│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6377│承翰│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