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上字第25號上訴人 吳啓明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3年10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