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崇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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